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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4-28 00:00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问题

第2版()
专栏: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问题
财政部负责人再答记者问
本报讯 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4月27日下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为此,本报记者、新华社记者再次访问了财政部负责人,请他回答了有关国营企业利改税中的一些问题。
问:为什么说实行利改税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
答:国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改进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是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重点。这几年我们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对国营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吃大锅饭”的问题,并逐步打破地区和部门的界限,使企业有责、有权、有利,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从而真正做到奖励先进,鞭策落后。从1979年以来,国家对国营企业在分别实行利润留成和各种利润包干办法的同时,在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的456个工业、交通企业中进行了利改税的试点工作。试点的结果表明,利改税不仅能够较好地解决“吃大锅饭”的问题,而且企业的经济效益有了很大提高,企业实现利润和上交税金的增长,大大高于总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长,并且保证了企业增长利润的大部分以税金和资金占用费的形式上交国家,企业所得也有增加。因此,实行利改税,把上交利润改为上交税金,这个方向是正确的,应当充分肯定。
问:实行利改税较之现行的其他办法有哪些优越性?
答:现行的利润留成和各种利润包干办法,对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和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明显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这些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企业之间的盈利水平差别很大,情况非常复杂,利润留成基数、包干基数和留成比例、利润递增比例,都难以定得合理,往往造成企业间的苦乐不均。又如,由于经济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经常要求变动基数或比例,甚至出现包而不干,或者包盈不包亏的现象。再如,由于留利基数、比例和包干上交数额有的几年一变,有的甚至一年一变,使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稳定不下来。在彻底实行利改税之后,就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它比其他办法具有更多的优越性:(一)利改税全部实现之后,税率稳定,企业同国家的分配关系也固定下来,它有利于完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消除“吃大锅饭”的弊病;(二)企业不再上交利润,国家依法征税,避免了吵基数、争比例等许多问题;(三)有利于配合其它经济改革,使企业逐步摆脱对地方、部门的依附,逐步打破部门和地区的界限,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调整企业结构,合理组织生产,同时,也有利于国家运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发挥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作用;(四)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关系,既能使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也能使企业在增收中得到的好处稳定增长。当然,在当前价格体系不合理等条件下,现在实行的还是利改税的第一步实施办法,但由于企业利润的大部分改为以税收形式上交国家,税率又比较固定,上述各种优越性仍然可以得到逐步发挥,并且可以为过渡到实行第二步的利改税创造条件,向实行完全的利改税这个方向迈出一大步。
问:怎样正确理解利改税的原则?
答:实行利改税,总的原则是,要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处理好。也就是说,要管住两头:一头是要保护企业的积极性,把企业搞活;一头是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做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所谓把企业搞活,就是既要给企业以“活力”,使企业感到大有干头和奔头;同时也要给企业以“压力”,使企业感到非努力不能生存下去,从而推动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所谓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就是要在企业每年新增加的收入
(包括利润和所得税)中做到国家得大头。因为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收入部分,已经构成各项财政支出的基数,不可能再重新分配,能够重新分配的只是新增加的那一部分收入。过去有的同志把企业原来上交的收入和新增加的收入加在一起,来计算国家得大头,是一种误解。如果这样理解和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财政收入就难以稳定地增长,也就不能够集中必要的资金,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其他非增加不可的支出的需要。
问:实行利改税时如何确定企业的留利水平?
答:有些同志直截了当地提出这样的问题:这次实行利改税,企业的留利水平是基本维持现状,还是要有所提高,或者降低?我在这里可以宣布:就全国来说,企业留利将基本上维持现有水平,国家没有通过利改税挤企业一块的打算,但也不能在利改税中再给企业让一块。从1978年到1982年,国家通过对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等办法,留归企业支配的机动财力,总数约有420亿元,数额相当可观。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尚有困难,这次利改税,对于企业总的留利水平,就不能再提高了。所谓基本上维持企业的现有留利水平,也就是基本维持在去年年底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水平上。但是,具体到每个行业和企业来说,大部分可以维持原来的合理留利水平,少数行业和少数企业留利水平过高,或者不合理的,则需要适当降低,不能完全保“既得利益”;原来实行企业基金办法的,在核定留利水平时,还可以适当增加一点新产品试制费。这样,既可以保护企业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可以防止在利改税中造成新的资金分散。有些同志担心利改税会影响企业的积极性,这是不必要的。实行利改税以后,在规定的税率和留利比例的基础上,企业增产增收了,便水涨船高,国家多得,企业也多得。当然,今后企业要多得好处,必须努力增产增收,提高经济效益,在保证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从中得“中头”。企业在这方面的潜力是很大的,也是大有可为的。
问:利改税第一步的实施办法是什么?
答:国务院已确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需要分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实施办法是:
(一)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实行税利并存,第二步达到完全的利改税。第一步的做法是,对企业实现的利润,一律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或调节税等办法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
(二)对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征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
(三)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饮食服务公司,都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
(四)对县以上供销社,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也不再负担价格补贴。征税以后不能保持合理留利水平(包括原来财政拨款的数额)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税。
(五)对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和劳改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仍按原定办法执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实行首钢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少数企业,在包干期满之前,暂不实行利改税。对于亏损企业也暂不实行利改税,由国家根据企业的亏损性质,采取适当的办法,在一定期间内给予补贴。
问:国营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如何确定利润递增包干基数和递增比例、固定包干上交比例、调节税税率和包干上交数额?
答:所谓税后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办法,就是按企业实现利润征收55%的所得税以后,扣除企业合理留利,作为上交基数,然后根据生产增长速度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上交利润的每年增长比例,按递增比例包干上交。所谓固定比例上交办法,就是把企业按上述办法计算出来的应上交国家的利润,按企业实现利润确定一个固定的上交比例,按固定比例包干上交。交纳调节税的办法,也就是按企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部分占实现利润的比例,确定调节税税率。但在实际征收调节税时,基数利润部分按规定税率交税;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减收60%的调节税。所谓定额包干上交,就是按照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数额,核定一个固定数额,包干上交。但这种办法只限于在矿山企业中实行,其他企业不实行。以上四种上交利润办法的计算依据,原则上都以1982年的数据为准,核定以后,三年不变(从1983年到1985年)。企业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和上交利润后,剩余的利润全部留归企业使用。对税后利润略低于或略高于国家核定留利水平的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可以不再上交利润,国家也不再给予减税。对达不到国家核定的留利,差额较大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征所得税。
问: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何确定?
答: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是:工业企业中,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150万元、年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小型工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商业企业中,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利润额不超过3万元或5万元,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小型商业零售企业。划定国营小型企业,都要按1982年底的数字为准。1983年1月1日以后,有些原来的大中型企业由于经营情况起了变化,“由大变小”,仍应按大中型企业利改税办法办理;相反,原来的小型企业,由于经营情况起了变化,“由小变大”,也仍应按小型企业利改税办法办理。由于划分国营小型企业比较复杂,各个地区的情况也不一样,因此,在具体执行中,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范围内,作适当的调整;个别城市需要放宽标准的,要商得财政部同意后确定。在工作掌握上要注意防止出现“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现象。
问:实行利改税中,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特点如何照顾?
答:实行利改税是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利改税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全国是统一的,民族自治地区原则上也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利改税试行办法执行。但是,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特点,在具体做法上要因地制宜,给他们一些机动处理的权限。例如,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内,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作出一些灵活的规定:原来国家财政上对民族贸易企业的照顾,在实行利改税时仍然保留。
问:实行利改税会不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答:实行利改税,主要是改进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而且企业的留利基本上维持现有的水平,只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既不会影响中央财政收入,也不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在实施过程中,利改税的优越性将逐步发挥出来,这对经济和财政都是有利的。为了防止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发生相互转移的情况,这次利改税规定: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仍按企业现行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地方财政的包干基数和分成比例,也一律不作调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原来对县办工业企业的盈亏,是实行县财政与国家分成或分担的办法。今后,县办工业企业也要按利改税的办法交纳税、利,因此而影响县财政原来应得的那一部分好处,已确定通过其他方式加以解决,以保护县财政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
问:在今年二月国务院下达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以前,各地已实行其他办法和承包制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在这次利改税中,其他各种办法原则上都应按全国统一的利改税办法改过来。考虑到这项工作比较复杂,国家已作出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地处理这方面的问题。例如:商业企业中的各级商业批发站、大中型商办工业和大中型零售商店,一律不能搞利润包干或利润承包制;已经搞了承包的,要按全国统一的利改税办法核实换算后执行;小型零售商店已经搞利润承包的,要核实换算后改为税后承包;少数小型零售商业马上改过来确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推迟到明年改过来。又如,工业企业中已按首钢办法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的企业,凡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的,可以继续实行;未经批准的,要重新报请审批;现在酝酿搞首钢包干办法和其他包干办法的,都不要再搞。过去进行利改税试点的,应按全国统一的利改税办法核实换算后执行。
问:实行利改税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这次利改税,只是企业上交利润和税收之间的转移,并不涉及市场价格。因此,各企业单位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绝不能以利改税为借口,任意变动价格,或者变相提价,增加群众负担。如果发现这方面的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坚决加以制止。
这次利改税以后,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扩大了,同时经济责任也加重了。各企业单位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并自觉服从国家计划指导,合理地安排使用企业留成收入,绝不能片面追求利润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乱摊成本费用,侵占国家收入,也不能因为企业税后留利增加,滥发和变相滥发奖金。如果发现这方面的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也应严格加以制止。
这次利改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中央关于利改税的政策、原则得到圆满执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抽出一批骨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来搞这项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测算,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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