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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4-28 00:00

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2版()
专栏:小资料

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对小型国营企业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办法征税,是将纳税单位的全年所得额,依其多少划分为八个级距,每个级距适用一个税率,从低到高共有八个不同税率,所得额每超过一级,超过的部分即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所得税额。比如,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适用税率为7%。其实际负担率也是7%。全年所得额301元到600元的为第二级,适用税率为10%,如果某一企业全年所得额为600元,超过300元的部分按10%的税率计算,应征收30元,300元以下的部分仍按7%的税率计算,为21元,共51元,占600元的8.5%,也就是说,这个企业的实际负担率为8.5%。第三级以上的计算方法以此类推。全年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为最高一级,即第八级,适用税率为55%;如果全年所得额为20万元,其实际负担率是51.1%。
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征税方法,是1963年在《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中确定的,是对手工业等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的办法。现在的经济情况比六十年代有了很大变化,这个办法需要改进和完善,但在没有新的办法之前,仍应按照这个办法征收工商所得税。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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