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澜河 |
1983-04-28 00:00 |
“软法律”和“硬法律”
第2版() 专栏:长话短说
“软法律”和“硬法律” 梅澜河 法律无情,本没有什么软硬之分,何以说“软法律”“硬法律”呢?其实,准确一点,应该说这是群众对执法部门是“软机构”或是“硬机构”的形容。东至县有一个时期,乱砍滥伐森林制止不住,少数人甚至一面听《森林法》的宣传,一面在那里乱砍滥伐。这自然不是《森林法》不硬,而是没有执法如山的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行事。这个县成立林业经济检查科以后,毁林案件“检举有了门,办案有了人”,情形就大不一样了。 《森林法》公布以来,各地执行的效果怎样?应该说,有些地方执行得不错,它确实起了“法”的作用;在有些地方,它至今还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未产生效果。怎样使它在农村各地树立法律的尊严呢?除了进一步作好必要的宣传以外,最要紧的恐怕就是象东至县那样,在执法机构有一批热心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同志,按照法律,该办的办,该查的查,该处理的处理。这样,不用多久,人们就会象东至县那样,觉得《森林法》是违者必办的“硬法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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