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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祖甲 1983-04-30 00:00

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 鼓励沿海内地科技人员支边 国家对边远地区科技人员实行特殊政策

第1版()
专栏:

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 鼓励沿海内地科技人员支边
国家对边远地区科技人员实行特殊政策
本报讯 记者陈祖甲报道:最近,国务院同意并批转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民委的报告,对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作了若干政策规定,鼓励沿海内地科技人员支援边疆。
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民委在报告中提出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允许边远地区通过招聘、聘请、借调、邀请讲学、咨询服务、技术协作等多种方式,到沿海内地吸收科技力量。有关省市和中央各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开展对口支援。支援人员可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待遇与工作期限由双方商定。
二、鼓励大学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支援边远地区建设。国家在制订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对边远地区的需要,应予照顾。对从边远地区招收的毕业生,除原属内地支援边远地区的职工子女,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外,原则上应当返回原地工作。对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对去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毕业生,工资还可以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八年后,不再取消这一级工资。
三、适当提高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生活待遇。允许边远省区根据当地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科技人员实行各种津贴、浮动工资和奖励。属于地方财政支付的,中央有关部门不要干预。
在边远地区,鼓励科技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制和技术承包制。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科技人员可以兼职或业余从事技术服务,管理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允许取得适当报酬。
四、规定支边科技人员的服务年限,解决老有所归问题。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分配和调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不包括按协议支援的人),工作满八年后,除自愿留下者外,可以调回沿海、内地。其余边远地区可在本省区内安排轮换。
五十年代支援边远地区年满55岁的科技人员,可先回内地落户。过去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达到退休、离休年龄时,允许他们回到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除京、津、沪从严控制外,其它地区应准予落户并给以方便。
五、大力宣传、表彰支援边远地区的模范、先进科技工作者。对成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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