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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4-30 00:00

对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 交通部发布管理规定

第4版()
专栏:

对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
交通部发布管理规定
本报讯 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四月二十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规定包括二十个条款,是我国张家港、南通港对外开放后,长江水域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它的发布与施行,将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障船舶安全和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水域秩序。规定指出,长江是我国内河,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任何外籍船舶都不得进入。获准进入长江水域的外籍船舶,必须接受卫生部门的卫生检疫和港务监督、边防检查和海关等部门的检查。必要时,这些部门可以随船监督。外籍船舶在长江水域航行或移泊,必须申请我国引航员引航。
规定指出,外籍船舶,在长江水域期间有关航行、停泊、避让和信号使用等事宜,如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已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未做规定的,按有关的我国和国际规定执行。
规定还指出,外籍船舶在长江水域期间,禁止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禁止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禁止任意排放和抛弃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污染物和废弃物。同时,规定不允许外籍船舶经营沿长江港口间以及长江港口与上海港间的运输或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规定还就外籍船舶进入长江港口的申请手续、进出港应交验的证书、文件,以及外籍船舶使用无线电发射机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所说的“长江水域”,是指长江出口处到张家港间的干线水域;长江“港口”是指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外开放的张家港和南通港。这个规定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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