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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涛 鲁中才 1983-04-30 00:00

宜昌市颁布保护中华鲟的办法

第5版()
专栏:建议之后

宜昌市颁布保护中华鲟的办法
3月30日你报第八版刊登了《制止捕捉中华鲟》的呼吁信后,宜昌市人民政府于4月4日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通过了保护中华鲟的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在宜昌一带长江江段,使用大钩和大网,擅自下江捕鲟作业。违犯者每尾罚款500—1,000元,出售一市斤鲟鱼肉罚款5—10元,购买一市斤鲟鱼肉罚款3元。科研单位因研究工作需用中华鲟,必须持有国家渔政局批准限额书,由市专业渔船提供。对凡以科研为名、擅自下江捕鲟,每尾罚款3,000—5,000元,杀一尾罚款5,000—10,000元。外港及本市专业渔船,凡未持《捕捞许可证书》而擅自捕鲟者,每条船罚款500—1,000元。其他单位和个人自行组织船只捕鲟,除没收船只外,每条船罚款1,000—1,500元。暂行管理办法还规定,对维护中华鲟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对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违法者,除罚款外,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宜昌市有关部门正广泛宣传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保护中华鲟的法令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暂行管理办法,并加强沿江和市场管理,以制止捕捉中华鲟的事件发生。
中共宜昌市委宣传部 江 涛
湖北电台宜昌记者站 鲁中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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