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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1-26 00:00

沪市人民法院判决特务案三起 首要特务分子十七名执行枪决 另二十五名同案犯分别判处徒刑

第3版()
专栏:

  沪市人民法院判决特务案三起
首要特务分子十七名执行枪决
另二十五名同案犯分别判处徒刑
【新华社上海二十三日电】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决反革命武装特务案三起。主犯李咸忠、程树槐、朱俊泉、郑浩西、郑军、蒋士衡、窦仪、邬子斌、王震、赵景祥、臧曼亚、葛谷光、葛尚材、程家楷、邵枫、陈巨福、薛礼杰十七名均判处死刑,经上海市军管会批准,已于十五日执行枪决。
李匪咸忠案:首犯李咸忠原系蒋匪参谋人员,于上海解放前逃往舟山,在舟山受任匪“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苏浙皖边区挺进总队指挥官”。本年三月,复受毛匪森之命,率领匪徒,携电台、枪枝等潜入上海,并又先后派遣匪徒潜往苏南宜兴、丹阳等地组织特务武装。程匪树槐原系蒋匪军团长,后为毛匪森委为匪“苏浙皖边区指挥”,督导李匪咸忠工作,程匪并委派前伪“江苏省第一区保安副司令”窦匪仪为其“副指挥官”,共同阴谋组织太湖区特务武装。朱匪俊泉系李匪咸忠之“参谋主任”,曾混入我公安机关,刺探军情。郑匪浩西原系我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江宁分局组员,郑匪军原系我公安局看守所看守员,二人甘心附匪,背叛人民,与朱匪俊泉共同进行间谍活动。蒋匪士衡窝藏李匪等,并受任该匪组织“上海联络站站长”。以上七犯均属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各处死刑。同案犯胡匪庆云等十二名,各按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邬匪子斌案:首犯邬子斌系国民党特务组织蓝衣社出身,为匪“军统”重要特务分子。上海解放前,任伪交通警察总局“上校督察”。上海解放后,受匪“军统”特务组织命潜伏活动,与赵匪景祥、臧匪曼亚、葛匪谷光、王匪震等共同组织匪“国民革命反共救国军”,由葛匪任“代总司令”,臧匪任“副司令”。邬匪则以匪“军统”特务头子吉匪章简、黄匪珍吾二人“驻沪代表”的身份,在幕后策划,妄图在浙江义乌、东阳与嵊县地区组织反革命武装。赵匪景祥与王匪震均系匪“交警”和“军统”分子,二人同受邬匪委为“义东嵊区副司令”。叛徒程家楷,于一九二七年大革命后叛变堕落,与王匪震勾结,进行反革命活动。葛匪尚才系奉贤不法地主,与邬匪等勾结,以其家掩护反革命分子活动。以上各犯均系该案首要分子,各处死刑。同案犯邬匪学龄等十一人,各判处十个月至十五年之徒刑。
邵匪枫案:首犯邵枫为“军统”特务分子,上海解放后,任匪“国防部京沪杭人民反共自卫总队副司令”,组织特务武装。今年一月,该匪潜往舟山,复受毛匪森命,于三月间潜回上海,秘密建立电台,为美蒋搜集我军政情报。陈匪巨福原系“军统”特务分子,上海解放后曾向人民政府自首,后又复与邵匪勾结,并主动出资助邵匪建立电台。薛匪礼杰原系江苏常州的恶霸分子,常州解放后潜来沪市,参加匪“国防部京沪杭人民反共自卫队”,担任“武(进)丹(阳)金(坛)指挥官”,该匪在沪召集会议,积极活动,发展人枪。以上三犯均怙恶不悛,各处死刑。同案犯谈匪汉然及郑匪国英,各按情节轻重判处四年至七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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