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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5-31 00:00

劳动人事部颁发 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

第2版()
专栏:

劳动人事部颁发
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劳动人事部最近颁发了《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试行。
劳动人事部说,颁发此条例是为了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水平,调动工人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的积极性,加强工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我国工人队伍的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新颁发的试行条例规定,凡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实行技术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包括技术理论的考试和实际操作的考工,以及安全生产。
对工人转正、定级、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以及各技术等级的考核,条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学徒学习期满,要经转正考核合格才能转为正式工人,不合格的要延期补考。对进步快、表现好的学徒工可以提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以提前转正,但提前转正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期的三分之一,提前转正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同期学徒总数的5%。凡有试用期或熟练期而未定级的工人,都应在期满后进行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之后,才准上工作岗位独立操作。
已定级的工人,经本人申请和班组推荐,可参加高一级的技术考核。高一级的技术考核,每二年举行一次,考核成绩合格的,将成绩记入本人“技术等级证书”,作为调资晋级和使用的一项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优秀的,要给予表扬、奖励。
技术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工作岗位,或使用新的先进设备时,都须先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办理。
条例指出,工人转正、定级、升级,除以技术考核成绩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外,还必须考核平时的劳动态度、完成生产任务的好坏、有无重大安全事故等表现。
条例还对工人技术考核的方法、组织领导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对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考核,确定由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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