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3-06-29 00:00 |
已退回不该收的“礼品”
第8版() 专栏:答复反应
已退回不该收的“礼品” 看了你报5月21日第五版刊登的《这样的“礼品”不该送,也不该收》的来信后,深受教育。 今年春节前夕,国营21公司以拜年的名义,给我局送来缸子、电壶等物品,表示对他们工作支持的谢意。当时,由于我们思想认识差,收下了不该收的“礼品”。 来信发表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同志学习,对照《党章》、《准则》作了自我批评,并将这些不该收的“礼品”退了回去。 今后,我们一定接受教训,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办事,端正党风,秉公执法,不搞特殊化,不徇私情,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陕西洋县公安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