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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1983-08-31 00:00

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4版()
专栏:

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报评论员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是新制定的一项治安行政法规,是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我们相信这一措施肯定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近几年来,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利润,不顾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反对,擅自制造、销售并非社会生产和群众生活所需要的匕首、弹簧刀等刀具;有些生产单位对三棱刮刀等金属加工刀具管理不严,常被人带出工作场所。因此,使一些匕首、弹簧刀、三棱刮刀等刀具流散在社会上,有的犯罪分子则利用这些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公安部根据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和广大群众的意愿制定了这一规定。规定中所列实行管制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经常利用作为凶器,容易对人身造成严重伤害的刀具。这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也不妨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地遵守这一规定,积极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管制部分刀具的工作。凡不符合规定而持有管制范围刀具的,应当主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制造、销售属于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使用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对刀具的管理和检查,防止丢失、被盗。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管制范围内刀具的管理工作。对于非法制造、销售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应当予以取缔,没收其刀具,并视情况给予治安处罚;对于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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