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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31 00:00

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人罪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人罪
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包括反革命杀人罪和反革命伤人罪两个罪名。
反革命杀人罪和反革命伤人罪,是以反革命为目的,投放毒物、散布病菌或者以其他方法杀人伤人的行为。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是敌人的反革命恐怖行为,是敌人对人民群众实行阶级报复和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反革命犯罪。国内外反动势力、特务、间谍机关把组织暗杀作为其主要的破坏任务之一;一些坚持反动立场的敌对分子在其垂死挣扎和疯狂反扑时也常常残酷杀害干部和群众。因此,对他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加强保卫工作,防止和及时制止反革命分子的凶杀行为,严惩一切敢于进行反革命杀害的凶手。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的主要特征有二。
一、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伤人的行为。反革命杀人伤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投放毒物,散布经人工培养可能致人伤亡的细菌,使用凡是能杀人伤人的棍棒、绳索、刀枪等凶器和电、水、火、煤气等其他方法。反革命分子可能杀伤某个特定的人,也可能没有特定对象而杀伤众多的干部和群众。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即把杀人伤人作为一种犯罪手段,目的是要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构成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在认定反革命杀人伤人罪时,必须注意两种区别。
一、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同一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这两种罪在表面上有相同之处,区别的关键是有无反革命目的。如果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而是由于报私仇、泄私愤、图财等而杀人伤人的,就不能认定为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二、反革命杀人未遂致人伤残与反革命伤人罪的区别。以反革命为目的实行杀人,没有造成死亡,只造成伤残的结果,容易与反革命伤人罪相混淆。区别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故意的内容。有以反革命为目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故意,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造成被害人死亡而致人伤残的,属于反革命杀人罪(未遂);没有反革命杀人故意,只有损害他人健康的反革命伤害故意而致人伤残的,则构成反革命伤人罪。
刑法规定,犯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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