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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31 00:00

南斯拉夫对违反劳动纪律者实行严厉处分

第7版()
专栏:

南斯拉夫对违反劳动纪律者实行严厉处分
新华社贝尔格莱德8月29日电 最近一个时期,南斯拉夫各共和国和自治省针对工矿企业中劳动纪律松散的现象,重新制订或修改“劳动关系法”,对违反劳动纪律者实行严厉的处分。
新的“劳动关系法”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工人无故旷工超过规定天数,要受到开除处分。但在具体做法上,各共和国和自治省有所差别。如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劳动法规定,工人在6个月内无故旷工5天,就要受到开除处分。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共和国和科索沃自治省的法律规定,工人在一年内5天或6天无故旷工,就要被开除。黑山和马其顿两个共和国则分别规定,一年中8天和10天旷工,将被开除。
此外,凡违反下列劳动纪律的人也要受到开除处分:不履行劳动义务者;在发生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时,不采取措施保护社会财产者;违法侵占社会财产者;滥用职权,把劳动组织委托其保管的业务机密和其他秘密泄露给他人者;由于主观原因在工作中造成事故,招致物质财产重大损失的肇事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在劳动岗位上违反劳动纪律受到三次公开警告者等。企业的厂长或总经理对工人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听之任之,不加制止,也要受到撤职处分。
从一些地方实行新劳动法的情况来看,总的效果是好的,它使每个劳动者在行动上有法可循。但也有人认为,光从法律上规定严厉措施是不够的,应该使工人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特别是应该对工作表现好的工人实行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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