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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培兆 1983-09-26 00:00

对个体经济要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5版()
专栏:

对个体经济要指导、帮助和监督
胡培兆
个体经济作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补充的经济形式,将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共同存在。为了使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健康地发展,鉴于目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必要的指导、帮助和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这是主管部门不应忘却的职责。在某些干部中间,对个体经济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是热情扶持,一种是存心反对。存心反对的前后又采取两个极端:起初是公开与三中全会以来的政策顶牛,对个体经济横竖看不惯,竭力压卡砍;后来感到势不可当,就闭起双目,撒手不管,任其自流。不论是硬顶,还是软推,其目的就是使其不得合理存在和发展。个体经济在其恢复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健康因素,与这种放任自流的失职行为有关。
针对当前个体经济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管部门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指导、帮助和监督工作。
(一)要促其向合理的结构发展。目前,各地个体经济几乎都是以经商为主。以厦门地区为例,到今年6月底,领有许可证的5,165户个体经济中,商业服务业就有4,786户,占总数的92.6%(其中绝大部分是商贩),从事手工业生产和运输的只有379户,仅占总数的7.4%。发展商业服务业是必要的,但个体经济的合理结构,我以为还是应该以生产为主,其次才是服务业和商业。主管部门除以方向性指导外,还应在贷款、税收方面分别对待,鼓励和帮助生产性行业的增加和发展,促使结构合理化。
(二)要使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起到补充作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特别是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个体经济的活动,只有在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起到补充作用时,才是积极的和合法的,这是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大前提,而现在有少数个体经营者却在不同程度上有损害公有制经济的行为,就需要加以监督和制止。
(三)要对其进行守法教育。个体经济是建立在个体劳动基础上的,极易受价值规律的盲目驱使,从事非法的牟利活动。如通过行贿套购国营商业经营的紧俏商品,假冒名牌商标卖假货,偷税漏税,哄抬价格,等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个体经济的群众团体或直接对他们进行守法教育,并经常检查和监督,对违犯工商行政管理条规的,应酌情处理。
只有我们对个体经济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才能促其更加发展,并使其向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促进城乡建设,便利人民生活的方向起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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