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83年09月 ->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83-09-26 00:00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二)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这种犯罪有两个主要的特征:第一,必须以反革命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进行宣传煽动的目的,在于通过蛊惑、煽动群众的方式,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必须有宣传煽动的行为。
反革命宣传煽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刑法明文列举的使用反革命标语和传单外,还有其他方法,如发表反革命讲演,制造、散布反革命谣言,投寄反革命匿名信,出版反革命地下刊物,等等。由于宣传煽动的方式很多,刑法条文没有一一列举。但是,刑法对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宣传煽动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正确判定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依据和标准。
反革命分子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活动,在主观上当然是希望被煽动者起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然而在客观上由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日益巩固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普遍提高,反革命分子的罪恶目的一般是不可能实现的。被煽动者是否被煽动起来进行反革命活动,并不影响对煽动者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认定。只要以反革命为目的实行了刑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禁止的活动,不问其后果如何,就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有一些刑事犯罪活动也是通过宣传煽动的方式进行的,但不是反革命宣传煽动。例如,聚众“打砸抢”往往是以煽动群众作为先导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煽动一些群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破坏交通秩序,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以及一般刑事犯罪中的教唆行为,等等,由于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所以不能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论处,如果构成犯罪,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另外,我们必须把反革命宣传煽动同人民群众中的某些错误观点或不当言词严格区别开来。宪法赋予我国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等项自由权利,同时决不允许一切反革命分子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禁止反革命的宣传煽动和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对于人民群众言论中的某些错误观点或不当言词,应当通过批评教育和正确引导的方法来解决,不能混同于反革命煽动而处以刑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所谓“恶毒攻击”的罪名,大肆诬陷干部和群众,混淆了革命与反革命的界限,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也严重地搅乱了人们的思想。历史的教训必须引为鉴戒。
刑法规定,对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罪恶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除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查看完整版本: [--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