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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27 00:00

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

第1版()
专栏:社论

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
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对于鼓励和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将起重要作用。
这个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法规条文形式,对当前外国投资者和合资企业内各方普遍关心的一些政策,如税收,关税,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在国内市场购买物资的价格,中方税后利润的缴纳,扩大自主权,外商汇出合法收入,仲裁以及简化审批手续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它的公布,使现有中外合资企业遇到的认识、政策、法规诸方面的问题,大体上得到了解决。这无疑将进一步鼓励外国人来投资,有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
在放宽政策的种种规定中,对合资企业产品适当开放国内市场,是各方人士瞩目的一个问题。其实,对外开放政策,就包含着要适当开放国内市场的内容。对外开放,当然要扩大进出口贸易。扩大出口,就是开拓国外市场;扩大进口,则是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向国外提供一定的国内市场。开拓国外市场和适当开放国内市场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不能设想,实行开放政策而不发展进出口贸易;也不能设想,只有单方面扩大出口而不增加进口。当然,我们的对外开放和旧中国在不平等条约下被迫的“门户开放”是根本不同性质的问题。我们的开放是以政治上的独立自主和经济上的平等互利为前提的。我国经济还比较落后,外汇从长远来看是短缺的。在实行开放政策的同时,对民族工业必须保护,并实行外汇管制,这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利益。既对外开放,又保护民族利益,两者并不矛盾。保护是为了使民族工业不致在和国外工业力量悬殊的竞争中受到损害,甚至被扼杀;但保护不是封闭市场,不是使民族工业置身于竞争之外的温室之中。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有竞争,才能有压力和推动力。适当开放国内市场,尤其是开放进口技术的市场,对于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是必要的。在保护民族工业和进口技术设备的关系上,有的国家有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当然,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具体的办法不能套用,但是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对外开放和保护民族工业都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必须处理好保护和开放的关系,使之有利于民族工业的振兴。
为了保护民族工业,增加外汇收入,我们鼓励中外合资企业扩大产品出口,要求其产品一般有一定比例外销。现在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产品内销规定了灵活措施,即对带进我缺门技术的企业以及我需要进口的短线产品,允许扩大内销比例或者以内销为主,以替代远道进口。这样做是切合实际的,不仅可以更好地吸收投资,而且可以更有效地引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史上,技术引进、知识和智力的引进,作用十分显著。
对先进技术及其产品适当开放国内市场,也往往成为国内生产这种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行和条件。我国要在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不能主要靠量的增长,而要靠先进技术装备、科学管理,靠提高经济效益,靠具有社会主义觉悟而又掌握现代科技管理知识和技能的人。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很有必要参考国际上的经验,充分重视技术引进和知识引进,并把这种作法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联系起来。
对中外合资企业产品适当开放国内市场,不等同于对外国货开放市场。合资企业是按照我国需要、受我国法律管辖、服从我国政府领导、有我国股份参加、实行共同经营的企业,其产品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我国自己的产品。为合资企业的产品提供部分国内市场,可以促进国内企业及其产品赶超先进水平。总之,这样做是合理的和有益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公布,进一步为外国投资者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人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我们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完全可以保障他们投资的安全,使中外合作者双方都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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