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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27 00:00

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编辑同志:
收养子女和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请予解答。
读者 周桂正周桂正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一)
收养子女,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来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产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需要收养子女的人,只要符合条件,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子女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自愿,收养对双方(送养人和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有利,符合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精神。被收养人已有行为能力时,应征得本人的同意,不得有威胁、诱迫、变相买卖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二、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同属一个类型的户口,准予办理收养。第三、已婚夫妻多年无子女,经证明确无生育能力,可允许收养。第四、对已婚的老年夫妇、鳏、寡和未婚人没有子女,申请收养成年人为子女的,经审查双方确有诚意,收养基础好,有利于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可予办理公证。第五、收养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神志正常,有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第六、对于华侨、港澳同胞要求收养其亲友子女,中国血统的外籍人,要求收养其在华亲属的子女,经查证,确实为了接管产业和照顾生活的,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被收养人同意,可不受年龄限制,准许办理收养证书。
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的国家机关,是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区)公证处。收养人可协同送养人(生父母)和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一起携带有关证件(户口本、单位介绍信等)去提出申请,再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公证处认为事实清楚,也合乎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即可发给公证书。公证机关所作出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二)
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它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要求解除。条件是:第一、因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恶化,不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一方或双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由不能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由能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协商,达成协议后,再经公证机关证明,可解除收养关系。所谓关系恶化,主要是指:养父母不能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虐待、歧视养子女,使其陷于无法正常生活境地的;养子女不听从养父母的教育,甚至有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的;因养父母之间关系破裂,导致夫妻离婚,因而使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恶化,无法继续一起生活的;成年养子女发现养父母有不良行为,造成感情恶化,经基层组织调解无效的;等等。第二、养父母与生父母的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生父母的其他子女死亡或者身边已无子女照顾;养父母的一方有了子女;因养父母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减少,不能继续抚养养子女的,等等。第三、违背经双方同意的收养条件的。
另一种情况是,依照当事人的协议解除。因为出现了某种情况而使收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或者养父母与生父母,均可达成自愿解除收养的协议。当事人亲自去公证机关申请,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双方实属自愿,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而且对解除后的财产分配和生活已有安排,应予解除收养公证。如果没有公证机关,当事人可向基层机关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而后依据登记机关的证明,办理户籍迁移,解除其收养关系。
凡是已办妥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收养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宣告终止。但是,因解除收养关系使一方生活造成困难的,可通过双方协议或有关单位裁决的方式,令一方向对方给付有期限的抚养或赡养费,以保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生活所需。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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