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八日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50年12月 ->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八日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50-12-31 00:00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八日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第3版()
专栏: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八日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凡需作为一级政权的区,得由县人民政府呈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人民政府,适用本通则第二章的规定。第二条 凡不需作为一级政权的区,设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适用本通则第三章的规定。
第二章 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区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行其职权的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各条款同)和区人民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即为区的行使政权的机关。
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区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县人民政府领导。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区长一人、副区长及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之,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
第五条 区长、副区长及委员的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二)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事项;
(三)领导、检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辖各乡的工作;
(四)提请县人民政府任免所辖各乡人民政府的乡长、副乡长及委员;
(五)废除、修改或提请县人民政府废除、修改所辖各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与上级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相抵触的决议。
第七条 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及行政会议,并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之。
区人民政府委员得依地区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各乡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设秘书一人及助理员若干人,分工办理各项工作。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得设各种经常的及临时的委员会。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区长召集之。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须有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主席、副主席、区人民政府的秘书、助理员等均得列席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会议,由区长召集之,区人民政府的副区长、秘书、助理员等均出席。
第三章 区公所
第十二条 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及助理员若干人,由县人民政府委派之。
第十三条 区公所执行县人民政府交办事项,并承县人民政府之命,指导、监督与协助所辖乡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十四条 区公所因工作需要得设各种经常的及临时的委员会。
第十五条 区公所的行政会议,由区长召集之;副区长、秘书及助理员等均出席。
第十六条 区公所为便于传达政策、联系群众、推动工作起见,得召开干部扩大会议,由下列人员一部或全部参加:
(一)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副主席,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二)区和乡人民团体的负责人。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通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后施行,其修改同。


查看完整版本: [--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八日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