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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经实 1983-11-30 00:00

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术讨论会简介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术讨论会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联合主办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术讨论会,于10月5日至11日在成都举行。在这次综合性的社会经济史学术讨论会上,对我国古代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封建租佃关系及商业资本等三个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探讨。
大家一致认为,关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是古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如何估计我国古代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的同志认为,在封建制度没有根本改变的条件下,生产力不会出现飞跃,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劳动经验的积累和劳动技能的提高;有的同志则认为主要表现在生产工具的不断改善。从总的趋势观察,农业生产力是在持续前进,但具体到某个时期,有的部门虽仍在发展,有的部门则可能出现衰退,因此具有较大的不平衡性。
有的同志按农业自身发展的特点,从农具和动力、土地和水的利用方式,耕作制度,劳动者的经验、技能,作物和牲畜构成,生产结构与生产布局等方面,具体地分析了古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阶段性,指出我国是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为主的精耕细作农业。同时认为我国小农经营的古代农业并不是“单一经济”,其生产结构的主导形式是以种植业为中心、农牧结合的综合经济。
在封建租佃关系的讨论中,大家就租佃关系产生的历史渊源、发展进程及其对封建社会发展的影响等问题,作了系统的剖析。有人认为,在春秋战国之际,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农村公社中自由民的不断贫富分化,租佃关系就产生了。此后,由于历史进程的曲折性,商品经济的起伏波动,租佃关系中的人身依附因素亦时强时弱,但总的倾向则是日益削弱。
在租佃关系的发展进程及其历史作用的探讨中,有的同志认为,贵族地主、官僚地主及庶民地主因其身份的不同,与佃户间的关系亦有区别。同样,地租形态的各异,主佃关系自然也不会一致。由于租佃关系本质上应是一种纯粹的契约关系,租佃制的出现及其形式的变化,乃是历史发展的表现。
封建社会后期产生的经营地主,是租佃关系中的新内容,经营地主中的一部分是我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具体表现;而后趋于没落,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幼弱。
关于商业资本,大家就中国古代商业资本的性质、作用、发展程度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细致的讨论。对于商业资本的内涵和外延,有的同志指出,它应是流通领域的商人货币财产;其向生产领域的转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以明、清两代比较而言,清代商业资本具有财力雄厚、活动范围更为广泛等特点,而且已经向产业资本转化。对此,有的同志持不同见解,认为所谓转化并非是大量的、普遍的现象,因为转化的条件——经营产业的利润率高于或等于商业利润率——在当时并不具备。
关于商业资本对生产领域的影响和作用,认识甚为分歧。一种意见指出:中国古代商业资本始终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具有瓦解和破坏自然经济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往往同土地所有权、高利贷资本相结合,以“三位一体”的独特结构强化封建经济,具有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作用。另一种意见则反对笼统谈论商业资本的二重性,主张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具体考察它的不同作用。对于封建社会后期商业资本的作用,也颇多歧议。有的人认为瓦解和加固自然经济两种作用兼而有之,有的人则认为主要是起了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
商人、地主、高利贷者“三位一体”论,引起了与会者的热烈争辩。一些同志认为,这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固有特点。商业资本向封建地租和高利贷资本转化,以至加强封建地主经济,是它的消极作用的表现。有的同志不同意把商业资本的作用和“三位一体”联在一起,认为这是一种主观偏见,其中包含着概念的混乱。把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长期延续的罪责归咎于商人和商业资本,既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理论,也不符合历史事实。
(陈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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