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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1-30 00:00

假冒商标罪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假冒商标罪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代表商品特征和区别于其他生产者所生产的同类商品的标志。通俗地说,商标也就是商品的牌子。商品生产者在商品上使用商标,是为了维护自己商品的信誉,以便更好地销售自己的商品。消费者根据购买商品的经验,也逐渐养成了“认牌购货”的习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不但存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所以商标是必不可少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商标对于促进生产、繁荣市场、开展对外贸易、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人民群众监督生产和保证商品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为了加强商标管理,我国《商标法》具体规定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方法。商标使用者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使用者的商标专用权,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即构成假冒商标罪。对假冒商标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依法进行惩处。
假冒商标罪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具有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就是《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伪造和仿造他人业已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因为已经注册的商标,具有使用商标的专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假冒的不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不构成本罪,可以根据《商标法》,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理。
二、假冒商标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对假冒商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企业单位批准、决定使用假冒商标的人员和使用假冒商标的个体工商业者。
三、假冒商标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此商标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注册商标,而故意假冒。
假冒商标罪,是利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的信誉,来倾销自己的商品,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其他企业注册商标的信誉,给其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假冒商标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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