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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2-31 00:00

国务院作出五项规定 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应以一至二居室一套的中小型户为主;不符合规定的住宅设计、分配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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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作出五项规定
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应以一至二居室一套的中小型户为主;不符合规定的住宅设计、分配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国务院提出,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要把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作出规划,分期分批解决。
国务院在最近颁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中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城镇建设了大批住宅,住房紧张状况有所缓和。但近两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擅自制定住宅标准,任意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国务院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都应以中小型户,即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以建一、二类住宅为主。在住宅紧张的城市和单位,应暂缓建设三、四类住宅。
二、为了能够以相同数量的住宅建设投资,适当解决较多群众的住房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不得另行制订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今后,凡发现任意突破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要严格控制住宅装修和设备标准,防止提高建筑造价。
三、今后衡量住宅建设量,既要以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又要以住宅套数为计量单位。各单位申请建造住宅和有关部门审报住宅建设计划,都要填报和审核建筑面积和套数,两者缺一不可。
四、各地计划和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审报制度,严格把关。对近几年住宅建设较多的机关、单位要从严掌握。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建设的领导,坚决纠正任意提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现象。各地要对1981年以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在规定中要求各级领导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和设备标准,不准搞特殊化,并且指出: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住宅设计、分配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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