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83年12月 ->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83-12-31 00:00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第4版()
专栏: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续昨)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届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候补中央委员列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选举中央执行局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局;
(六)决定中央委员会顾问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执行局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中央执行局在中央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央日常工作,并向主席、副主席汇报请示。
第二十七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中央执行局提出,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央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选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市辖区(县、市)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县、市)的市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县、不设区(县、市)的市和市辖区(县、市)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开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委员会,不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市辖区(县、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盟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设常务委员会,并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顾问,其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各种工作部门,人选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县委员会,市辖区(县、市)委员会,不设区(县、市)的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选举秘书长,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并可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盟的基层组织是:总支部、支部(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直属小组)。
第三十七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建立。盟员七人以上可建立支部。支部可划分小组。如工作需要,可建立总支部。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盟员,由所属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八条 总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选举。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选举。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组织、宣传等委员。小组(直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小组(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二年。基层组织的建立和所选出的负责人,均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开展盟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协调同志关系,加强团结。
(二)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置和所在单位党组织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基层工作开展组织活动。
(三)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和推动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四)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反映盟员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六)吸收盟员,收交盟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可由省、市组织给予表扬、奖励。对其中成就特别突出的,可由省、市组织上报盟中央,在全盟通报表扬。
第四十一条 盟员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惩处时,应给予盟纪处分。盟员违反盟的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盟的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处分盟员要有确实证据,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处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中央批准。
留盟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第四十二条 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他申辩,允许其他盟员为他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四十三条 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犯者必须受到盟纪处分和国家法律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盟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
(完)


查看完整版本: [--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