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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1-31 00:00

国务院作出规定 统一分配电力 确保重点企业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作出规定
统一分配电力 确保重点企业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国务院最近作出规定,要在电力的分配上确保重点企业的需要,以利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
规定说,电力的分配,必须统筹兼顾,择优安排,在确保国家重点生产、重点建设需要的同时,妥善安排其他方面的需要。电网当年新增加的可供电量(不含地方和企业自建、集资建设部分的新增电量),由国家统一分配,主要用于重点生产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试车、投产的新增用电,并适当增加各省、市、自治区用电。从1984年起,国家投资建设的新投产发电机组的电量,地方留成比例应根据各个电网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新投产机组所提供电量的10%。国家按生产、建设任务分省、市、自治区下达年度用电计划,在计划中分列出重点企业用电指标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用电指标,并严格按计划分别包干使用。
规定指出,用电计划应按一定程序编制,由水电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各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要做好供电的具体工作,要定期向国家经委、国家计委、水电部和电网管理局报告重点企业和省、市、自治区用电计划的执行情况,水电部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电网超计划的发电量和超用扣还的电量,由国家分配,主要保证重点企业增产用电。
规定中说,所有地区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电网和省、市、自治区的季、月分电计划用电,实行节约归己,超用扣还。超用电地区或单位拒绝扣还时,电力部门经过事先通知后,可实行限电,强制扣还,或者实行超用罚款。因超用限电所造成的损失,由超用电单位负责,罚款应从企业利润留成或地方财政中支付,不得挤占上交国家利润。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规定强调,电力部门要严格按计划发电、供电,并对重点企业安装电力定量装置,保证按计划供电。重点企业可以自行在企业内部安装电力定量装置,保证重点负荷用电,供电部门应给予支持,并作技术指导。
规定最后说,本规定从1984年起,在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四个电网试行,其他电网也要根据国家计划任务优先保证重点生产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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