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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学福 1984-02-29 00:00

法律为什么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法律为什么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编辑同志:
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要立即执行,但有的要缓期二年执行。既已判处死刑,为什么还要缓期二年执行呢?  武学福武学福同志:
死刑缓刑,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在死刑的适用上,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需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在我国,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情况下,对于罪大恶极、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是不行的。我们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但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历来是十分慎重。表现在:(一)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二)严格规定死刑的审核批准程序。(三)规定了死刑缓刑制度。这是指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情节,二年期满以后,可以减为15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经过查证属实的,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实行死缓制度,一方面对于那些罪该处死,但又不必立即处死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表示国家对他们严重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正义性;一方面又给了他们最后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实行死缓制度,还为我们提供了复查、纠正极个别可能错杀的机会。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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