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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国 1951-01-31 00:00

邯郸公营复昌面粉公司 不应擅自延长工时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邯郸公营复昌面粉公司
不应擅自延长工时编辑同志:
河北邯郸镇公营复昌面粉公司,最近由于安装机器,每天工作时间由过去省工业厅指示的八小时制增加至十小时。该公司过去大修机器加点时都按时增加工资,但这次安装机器每日加点两小时,经理却不肯加发工资。说是:“按劳大决议,工作时间是八小时至十小时。咱们还没超过规定时间,用不着加工资。”工人的意见是:(一)过去是八小时制,现在算是每天加点两小时;(二)根据劳大决议,特殊情况要延长时间,必须经过当地政府批准;(三)根据劳大决议,加工连续不得超过四天,现已连续加工三个月了;(四)加点时未经全体工人讨论。因此工人认为加点就应加工资。该厂因为这一加工资问题未得到合理解决,工人生产情绪低落。希望有关部门能予以注意。
王利国
编者按: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规定工人工作时间为八小时至十小时。但该公司原是八小时制,如因生产需要增加工作时间,应取得工会的同意,经劳动局批准后,方可延长。该公司既未经过此项手续,亦未向工人说明,迳自改订工时是不对的。其所延长时数,应加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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