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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 王乃传 周复汉等 1984-03-31 00:00

包庇罪犯的人应受到追究

第5版()
专栏:

包庇罪犯的人应受到追究
1982年7月,江苏无锡县派人来我县调查了解县石油公司业务员朱才华与无锡县的有关人员勾结,擅自划拨国家计划供应柴油、汽油指标91吨,朱受贿缝纫机、自行车、落地电扇、电视机、收音机各一部的问题。我县财办副主任、商业局长、局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人常金云,对此却讳莫如深。
开始,常金云企图将这件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后来,因朱才华的问题牵涉到县交通局的下属单位,交通局向县里汇报了有关情况,县委便责成商业局组织调查。县商业局在这一年的8月10日上午,按照县委的布置,开会研究调查朱才华的问题。散会后,常金云竟单独向局里的一位纪检干部交代:“你再找才华谈谈,才华的工作很好,不就是那几件东西嘛!你心中有数就行了,不要声张。”
常金云为了袒护朱才华,一面在领导面前表示要坚决查办,一面明知石油公司调查力量不够,却坚持只让石油公司派人调查。当局纪检干部提出商业局应派人参加时,却受到常金云的非难。石油公司副经理也曾请求商业局派人参加,常金云又以抽不出人为借口拒绝了。
在无锡县来人反映朱才华受贿一事后,常金云打电话让石油公司副经理和朱才华一起到商业局去。常故作声色地“批评”朱才华:“你怎么也乱干起来了呢?过去对你还是不错的,你要实事求是地交代问题。听说,你收了人家的自行车和缝纫机还没给钱,赶快把钱寄去,这也是改正错误的一个表现嘛!”没过几天,朱才华就按照常金云的吩咐汇了款,并且在给无锡县东亭公社交通管理站写的信上,说明所汇320元是付“代买”东西的钱。石油公司竟然还在这封私人信上,加盖了公章。
后来,县委领导看出了朱才华一案的复杂性,决定交县检察院受理。1982年12月公安部门将朱才华依法逮捕,朱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于1983年11月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朱被捕后,石油公司经理王作民还继续给他发了3个月工资和1982年年终奖金,直到县委发觉,才被制止。王作民还编造谎言,让人给检察院写“求情”信,要求给朱“从宽处理”。
法院审判朱才华时,朱供认:划拨石油的事曾向领导汇报而且研究过。常金云和王作民却推说不知道。一个业务员擅自划拨那么多的石油指标,公司经理、商业局长能一点也不知道吗?这里能没有领导的责任吗?为什么到朱才华被立案审查时,他们仍不收回划拨石油的权力,以致朱在1982年8月中旬还擅自划拨出50吨石油?常金云、王作民如此极力地包庇、袒护犯罪分子,不该受到追究吗?
安徽怀远县 李 芳 王乃传
周复汉等五人
编者按:据本报记者实地调查,李芳等同志信中反映的情况是存在的。常金云和王作民包庇和袒护罪犯的行为理应受到追究,他们同犯罪分子朱才华之间有何不正当关系,亦应查清,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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