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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佩庭 1951-01-31 00:00

河北省丰润县人民政府 不该拖延解决烈属问题

第6版()
专栏:

  河北省丰润县人民政府
不该拖延解决烈属问题编辑同志:
我村(河北省唐山专区丰润县第十区溪歌庄)烈士梁贵同志,牺牲已四年。可是,他家现在还没有得到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当地政府对此问题,一直是漠不关心。
梁贵同志在一九四五年九月参加我军,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三日,在战斗中光荣牺牲(那时我在他所属团的参谋处任见习参谋)。当时部队正处在作战环境,无法将梁贵同志之牺牲证明书寄回本村。后来(来信未说明年月——编者)我调回冀东军区工作,就把梁贵同志牺牲经过告知本村干部及其家属。当时本村干部即将此情况反映给区政府。经区政府调查属实,就发给革命烈士家属证明书一份;并说明:可持此证明书去县人民政府领抚恤粮。为此,梁贵同志的父亲梁宝万曾多次向区政府询问何时可领,但答复是以后再说。到一九五○年十一月,再到县人民政府领取抚恤粮,工作人员却说该证明书早已过期,不能照付;并将证明书给留下了。
现在他家中已无劳动力,生活极困难。但该县政府却毫不关心,直到现在,他家还未取得革命烈士家属的优待。
现在梁贵同志原属部队因多次变更建制,已很难找到证明了。因此我特把所了解的情况告诉你们,希望你们帮助解决。
张佩庭
编者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凡牺牲已久之革命军人,其家属无法取得原部队证明书者,经其他有关方面证明,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得按烈属优待之。”烈士梁贵的牺牲,既有张佩庭同志可以证明,并早经区政府调查属实,丰润县人民政府就应该批准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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