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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的 1984-04-26 00:00

关于上诉期限被告来信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关于上诉期限
被告来信
去年7月,河北省武安县人民法院以伤害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书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和副本”。到了第四天,我提出上诉,审判人员说我的上诉期为三天,现期限已过不能上诉。
请问:我的上诉期限到底是十日还是三日? 王贵的
法院回答
王贵的伤害案件在处理时,正值集中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开始,为了适应这个情况,当时决定案件宣判后的上诉期在三日之内,被告不上诉者,三日后可以交付执行。王贵的案件宣判后,被告表示不上诉,加之当时看守所无法容纳过多的人犯,所以在审判过后三日就交付执行了。这种做法欠当,现已经改正。
河北省武安县人民法院
编者的话
我国诉讼制度规定,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外,其余各级地方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一律是两审终审。当事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加以剥夺。凡在上诉期间没有上诉的或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案件,凡二审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上诉期限,我国法律规定得很具体。属于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
(试行)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属于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对于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由原来的十日改为三日。
根据以上,王贵的案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决定”的范围,他不服一审判决,所以上诉期限应为十日,武安县法院将他的上诉期限改为三日,显然没有法律根据,尤其以“看守所无法容纳过多的人犯”,宣判三日之后就交付执行,不符合我国诉讼程序。当然,县法院在接到被告的信后,认识到自己的作法“欠当”,并做了改正,这种作法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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