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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2-27 00:00

切实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工人日报社论

第1版()
专栏:

  切实执行劳动保险条例
  ——工人日报社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式公布了!这是我们的中央人民政府在工会法颁布以后,又一个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伟大法令!这个劳动保险条例就是以国家法律作保障,来切实解决广大工人、职员生活中从来最感痛苦的生、老、病、死、伤、残的困难和顾虑。因此,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件最大的喜事,也是全国人民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一件喜事。我们特为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表示热烈的庆祝与衷心的拥护!
这个劳动保险条例,也与工会法一样,是中国工人阶级在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之下,经过了长期的英勇斗争,所获得的重大的革命胜利果实之一。早在一九二二年,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的劳动组合书记部,就领导着中国工人进行劳动立法的斗争,而劳动保险就是劳动立法中的一条重要纲领。将近三十年来,中国工人阶级的无数先烈,曾经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奋不顾身,为实现工人阶级所理想的这一纲领而奋斗。但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下,我们所得到的答复,只是血腥的镇压和屠杀。只有现在,建立了由工人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才实现了我们几十年来奋斗争取的劳动保险纲领。目前我们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刚刚开始好转,各种困难还未完全克服,人民解放战争,尚未完全结束,就来举办劳动保险了,这就证明只有我们自己的国家,才能这样的关心和爱护我们工人。当我们祝贺劳动保险条例颁布的时候,应当感谢我们的中央人民政府!感谢我们工人阶级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感谢我们伟大英明的领袖毛主席!
我们知道:还在一九四九年,东北人民政府就在各主要公营企业中,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从一九四九年四月到一九五○年三月,第一年中,东北各公营企业就支出了各项补助金、救济金、抚恤金五百多万东北工分;到一九五○年六月止,共支出了劳动保险总基金一千四百余万东北工分。除按照条例支付工人、职员应得的各项保险费外,还利用这些基金,举办了职工养老院、疗养院、休养院、残废院和保育院等等集体的劳动保险事业。全东北有六十多万职工,全部享受了劳动保险待遇,还有一百五十万职工家属,也得到了劳动保险的照顾。鹤岗煤矿刨煤工纪米田,因工受伤,左腿锯掉,按劳动保险条例,住到休养所里去了。当他谈起他的生活时说:“受伤的时候,真不想活了,我寻思只有一条腿,要饭吃也赶不上大门,谁知国家对我们这样好,到什么时候吃什么饭,到什么季节换什么衣裳,真是比家还强。”许多得到养老金的老年工人,认为:“有劳动保险比有儿子还好!”好多女工们,抚摸着睡在保育院里的孩子,常常高兴的感叹着:“孩子们真幸福啊!想想我们小的时候……”这种感叹是容易理解的。每一个中国工人,都很清楚地知道:在国民党反动政权的统治下,我们工人不但所得的工资很低,待遇很坏,而且在物价不断高涨的情况下,更是一天不如一天,每日所得只能换得一个半饱;遇到生、老、病、死、伤、残这一类的困难,就根本没有办法解决。某些企业虽曾有过一些抚恤、退休办法,但那实际上是分化工人阶级团结、麻痹工人的一种手段。所以,他们给职员的多,给工人的少;对生活最苦、伤亡最多的煤矿工人,根本没有任何这类办法。而且,国民党那时的抚恤办法,也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本着商业买卖的原则:轧死一个工人,一次给你几个钱;断一个胳膊或一只腿,一次给你几个钱;根本不照顾工人的生活。病了几天或一两个月后就解雇,送出厂外,死活不管。工人发生疾病、伤残就无法生活,只好等死或沿门乞讨,死了买不起棺材,家属哭到经理厂长那里叩头求告。旧社会流传一句悲惨的话:“工厂养少不养老!”我们工人有气力干活的时候,他剥削你的劳动,一旦干不动了,或干得少了,就赶你出厂。工厂里不收容有孩子的女工,沈阳橡胶七厂女工韩雅琴做了五年工,曾四度出厂进厂,生了孩子滚蛋;孩子死了再来。我们想一想:工人们在反动政权统治下这些痛苦是多么难受啊!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的所谓“劳动保险制度”,也完全是欺骗工人阶级的把戏。他们劳动保险的经费,全部或大部是工人缴纳的,但是工人实际上却享受不到什么劳动保险待遇,例如美国从一九三九年到一九四六年,从工人身上抽去了四十三万万美元的保险金,而实际支付给工人的保险费不过八万万多元,剩下那几十万万美元,都成了银行周转谋利的资金。再如英国规定,退休养老金不仅要缴过三年,而且要每年缴够五十次(每周一次)的人,才有资格领取。这显然是对于极少数收入较高的工人的待遇,广大工人群众的生活痛苦问题,绝未因此而得到解决。
我们的劳动保险条例,真正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制度,是真正按照对广大工人群众负责的精神来规定的。我们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条例第七条),不要工人缴纳分文。而且,劳动保险金以及劳动保险的业务,完全由工人自己的组织——工会,负责管理与经营,并由我们的政府来负监督的责任,以保证劳动保险条例的全部正确实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工人、职员的疾病,不但负责治疗,而且发给工资补助金和救济金,直到病好能恢复工作时为止。对于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不但“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条例第十二条),而且“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同上)。对于因工负伤致成残废不能工作的工人和职员,发给恤金至老死为止;对于丧失部分劳动力尚能工作者,除发给一定的残废补助费外,还由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以适当的工作。工人、职员老了,有养老金或者住养老院。死亡时,由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费。对于像煤矿、化学等重劳动和有害健康的劳动,更缩短养老的工龄和提早养老的年龄。对于女工人和女职员的养老和生育问题,更有特殊的优待。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条例第十六条)。此外,对于职工家属的疾病与死亡,也有一定的照顾。我们的劳动保险条例,对于“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还有特殊优异的待遇规定。这充分说明了我们国家对劳动模范和人民功臣的尊重与热爱。像这样体贴工人生活要求的劳动保险条例,真是无微不至啊!
我们的中央人民政府,已经为我们颁布了这样好的劳动保险条例。但是要把这个条例贯彻实行,把劳动保险事业办好,认真运用这个条例中的各项规定,“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就是各企业管理机关与各级工会组织应该负起的责任了。因此,各级工会组织,尤其是工会基层组织,就必须切实注意,认真作好实施劳动保险的准备工作。各企业行政方面与资方,也应该给以一切可能的帮助和便利。实行劳动保险,是国家颁布的法令,是关系到我们全国几百万男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所以各企业行政方面与资方及各级工会组织,都要把这当做当前的一个重大任务来办。为此,各公私企业的管理人员,各级工会组织的干部,要加强关于条例的学习和研究,领会与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熟悉条例的每一具体规定及实施办法,并吸取东北的经验,来充实我们对劳动保险工作的必要的知识。
其次,我们要广泛展开关于条例的宣传鼓动工作,向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采用大会、座谈会、讲演会、广播、墙报等多种多样的方法与形式,反复地,细致地解释劳动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解释劳动保险条例的每一项规定与办法,让广大工人、职员,都了解这个制度和自己的切身关系,使每个工人和职员,都关心和参加这一条例的实施,帮助与监督条例的正确执行,和检查其执行的结果。
第三,必须建立与健全各级工会组织的劳动保险机构,尤其要注意建立与健全工会基层组织中的劳动保险委员会。凡是要实施劳动保险的各公、私企业,都应立即进行检查和整顿工厂与车间的工会委员会,并即着手建立劳动保险委员会,建立工会小组中的劳动保险干事,开办训练班,培养执行劳动保险的干部。这一系列的组织工作,将是决定劳动保险能否顺利实施的中心环节。
第四,工会基层组织要切实作好有关劳动保险的登记、统计和会计的准备工作,把每个职工与实施劳动保险有关的事项,都登记的十分确实、清楚,同时对所属企业一定时期的职工生、老、病、死、伤、残,作出统计,制订劳动保险业务计划,拟定劳动保险费用的预算,才能使职工迅速合理地享受到劳动保险的待遇。工会基层组织在进行登记工作时,一方面要结合宣传鼓动工作,向职工群众进行详细的解释,才能使登记工作做得正确;另一方面,要把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不应享受劳动保险的分子,如逃亡地主,及作过反革命罪恶尚未悔过的国民党军队、警察、宪兵中的军官、特务分子,清查出来,才能保证劳动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行。
最后,各地工会组织对于百人以下的企业,也应耐心的向职工群众解释:由于国家的经济条件,和对这种重大复杂工作缺乏经验的情况,因此暂时还不能在分散的小企业中,普遍实行劳动保险。过一时期以后,等到生产发展,社会财富增加了,同时,工会组织有了举办劳动保险的经验,那时,我们就可逐步求得劳动保险的逐渐推广了。因此,百人以下的企业中的工会组织,绝不能因此便放松了对职工劳动保险问题的关切。而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领导职工群众,进行讨论,并与本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商讨,本着“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求得有关劳动保险问题的适当解决,和为将来全面实施劳动保险打下基础。
全国男女工人职员们!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同志们!让我们把办好劳动保险这一重大任务,与当前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发扬爱国主义的精神,提高工人阶级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劳动,增加生产,为巩固祖国的国防、为恢复与发展祖国的经济事业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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