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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7-31 00:00 |
海关总署决定八月一日起 准许华侨港澳同胞携微电脑进口
第1版() 专栏:
海关总署决定八月一日起 准许华侨港澳同胞携微电脑进口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海关总署决定从8月1日起准许华侨、港澳同胞等回国探亲的旅客携带微型计算机进口。在此以前微型计算机是禁止进口的。 按照这个规定,海关对年内首次回国探亲的华侨等探亲旅客带进的微型计算机列入“任选其中一件免税”的物品范围内,即微型计算机及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可任选其中一件免税,其余征税进口。对港澳同胞以及赴港澳地区探亲旅游人员带进的微型计算机,列入“每人每年征税放行其中一件”的物品范围内,即微型计算机及手表、收音机、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可任选其中一件征税进口。 上述旅客带进的微型计算机系指微型计算机系统,亦称个人电脑,包括主机和专用外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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