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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 1984-07-31 00:00

试行计划指导下的科技人才合同聘任制

第3版()
专栏:建议

试行计划指导下的科技人才合同聘任制
中国人才研究会理事长 王康
赵总理在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必须改革科技人员和专业干部的管理体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怎么改革呢?我认为,从现在起,逐步实行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聘任制比较切实可行。
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聘任制,就是把国家计划需要和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以及个人一定的选择工作单位的权利互相结合起来,合理地调整在人事调配问题上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的关系。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聘任制,体现计划指导与社会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适应。
合同聘任制的基本内容是:用人单位采取合同的形式聘任科技人员,科技人员也以合同的形式受聘于单位。用人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利,个人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利,但双方都必须恪守合同。合同在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的范围内,经过双方协商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以及合同期限等等。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采取合同聘任制,既可以在合同期限内保持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稳定性,又可以使人才流动渠道畅通。这同一些地方和单位试行的选聘制基本相同或者名异实同,但和目前一些中小城市招聘人才的办法不一样,后者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部门、单位所有制”。当然,招聘的办法有利于人才流动,目前还有重要意义。
合同聘任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聘任制。因为我们的合同聘任制,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处于国家的计划指导下,它不会变成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流动。
怎样实行国家的计划指导呢?本着宏观上要管住、管好,微观上要放开、搞活的方针,我觉得应该至少采取以下几条政策和措施:
国家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所需要的科技人员,采取计划调配或者计划调配与合同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属于计划调配的科技人员应服从国家的需要。
由国家规定一定时期的人才流动的合理流向。不符合流向的合同,不允许签订,视为非法。个别人有特殊情况,要经过一定领导机关的批准,才能签订合同,逆向流动。
对大学毕业生,除定向招生的回到原单位以外,实行计划分配,以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学生服从国家分配,至少服务三年后,才能实行合同聘任。当然,专业不对口的,可以随时调整。公费留学生基本上和大学毕业生相同。
各单位特别是科技人员较集中的高校、研究所、设计单位及一些大企业,要实行定编定员,定人员职称比例,有缺额时才能招聘。这是实行合同聘任制前提。
对于未被聘任的人员,国家暂时包下来,发给基本工资,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介绍工作,进行培训,开展科技服务和社会服务,并给予一定的报酬,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实行社会保险或者其他办法,总之要让他们有饭吃。
合同聘任制牵涉到控制流向、户口转移、住房和工资福利、待聘人员的处理等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我们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必须经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行。试点工作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个层次:选择一批高等院校、研究所和设计单位进行试点。可以在科技人员和专业干部中进行,也可以在全体职工中进行。上海交大和重庆大学已开始试行,但量少面窄,要扩大这种试点。
第二个层次:在县和专区或中小城市的所有科技人员和专业干部中试行。
第三个层次:在省、自治区和大城市的所有科技人员和专业干部中试行。
此外,还可以视需要和可能,在行业和系统中进行试点,如在县、地区或全省的中、小学教师中试行。
推行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聘任制,要加强党的领导,需要做一系列的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工作。我这里仅不过提出这一主张,供有关方面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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