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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章 1984-08-31 00:00

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所有制关系的变化

第5版()
专栏:

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所有制关系的变化
  何建章
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由国家直接经营的管理体制。即生产上统一安排,销售上统购包销,财政上统收统支。一句话,企业人财物、供产销的权力都集中在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手里,企业没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由于一切活动都必须按上级管理机关的指令办事,企业难于对自己的经营效果负责,而只能由国家统负盈亏,吃国家的“大锅饭”。所有企业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企业无权进行调整,职工的利益同企业经营效果不挂钩,也只能吃企业的“大锅饭”。事实上,国家不可能对企业的供产销关系安排得那么恰当,对企业人财物方面存在的问题处理得那么及时,官僚主义难以完全避免。办事效率低,经济效益差,是这种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的通病。
我们过去采取这样的管理体制,是有深刻的认识根源的。邓小平同志说,这“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这可以说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邓小平文选》第287—288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扩大企业自主权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今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使企业在国家计划和政策指导下,逐步成为国家所有,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就突破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由国家直接经营的传统观念。但是,这样做,所有制关系将发生什么变化?会不会改变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这是需要认真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过去我们认为,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是集中劳动,统一分配,实践结果是“干活大呼隆,分配一拉平”,大大挫伤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扩大了生产队的自主权,总结了农民群众创造的经验,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多种经济责任制,允许一部分经营得好的集体和个人先富起来。结果,农民的积极性大大调动起来了,农村经济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大好局面。当时也有人怀疑,这是不是恢复单干,改变了农业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现在大家的认识比较一致了,多数同志认为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因为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仍然归集体所有,只不过是包给小组或个人使用和支配,而且承包的年限和条件是由集体规定的。在分配上,“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更好地体现了多劳多得原则。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多种经济责任制,把集体经营改为小组或个人经营,把劳动成果同农民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生产发展了,集体提留增加了,个人也逐渐富裕起来。集体所有,小组或个人经营,是我国亿万农民群众的一个伟大创举。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模式,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这一成功经验启发我们,全民所有制企业也不一定都采取国家直接经营一个模式。经过几年改革试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也已经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包括一定程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根本上说,这些都不会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因为国家仍然是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企业自主经营,是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执行国家计划,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的前提下进行的。企业自负盈亏,是在保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前提下实行的。企业的留利,要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划分为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搞建设,要符合国家计划要求,经国家和有关部门审批,新增的资产也属国家所有,承包期满,由国家收回或另订承包合同。总之,这是一种相对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实际上,这是企业对国家实行集体负责的一种责任制形式。而且,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对企业实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包括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和直至对企业采取关停并转的断然措施。所有这些,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有原则区别的,更不要说私有制企业。
同时,应该强调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采取相对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比起过去由国家经营,统负盈亏来说,所有制关系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大家知道,广义的所有制的涵义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后二者即经营管理权)。在独立的小生产者身上,三者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封建社会,土地归地主所有,佃农行使使用权和支配权。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支配者可以完全是两个人。股份公司的发展更使这一分离具有普遍性。马克思说,股份公司的出现,使“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这种分离,是生产社会化的结果。因为生产规模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创办大规模的企业,而股份公司则可以迅速地把社会资本集中起来,从事大规模经营。股份公司大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面对高度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瞬息万变的广阔市场,仅靠资本家的个人决策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了,而必须依靠直接的经营者,赋予他们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由此可见,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生产社会化的结果,是一种社会进步现象。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过去直接行使使用权和支配权,直接经营企业。经验证明,这并不是唯一的、最好的经营方式。除了生产社会化要求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之外,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要求赋予企业的劳动者集体一定的经营决策权。从总体上来说,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国家,从而也是国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主人和企业的主人,这是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内部,劳动者由于没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不能更好地体现其主人翁的地位。因此,我们不能满足于国家直接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而要努力寻求一种既能保持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又能使职工群众直接参加企业管理,更好地体现其主人翁地位的企业管理体制。
我国近几年来采取了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一些措施,并不改变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占有)制的性质,但企业获得了不同程度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职工群众取得了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在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后,许多企业恢复和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等一套民主管理制度,企业的重大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都必经过民主讨论。部分企业还试行厂部、车间、班组民主管理,推荐、聘任或选举企业各级领导人员。所有这些,都更好地体现了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许多企业还把国家计划任务和企业的发展规划层层分解,逐项落实到科室、车间、班组和个人,规定了不同的奖惩办法,并用经济合同形式确定下来。通过这些办法,把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同企业经营效果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有效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
总之,我认为从国家保留生产资料占有权,而赋予企业使用权和支配权方面来说,国营工业企业的所有制关系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和经济管理民主化的需要,是更好地体现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更充分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的需要,但并未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因此,这种变化是积极的,是前进而不是后退。我们应该热烈欢迎和积极支持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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