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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1-30 00:00

适应城乡经济发展需要 国务院同意适当放宽建镇标准 成熟一个建一个,不要一哄而起

第1版()
专栏:

适应城乡经济发展需要
国务院同意适当放宽建镇标准
成熟一个建一个,不要一哄而起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国务院最近发出通知,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由各地试行。
这个报告对1955年和1963年规定的设镇标准作了调整。新的建镇标准是:
一、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二、总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三、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二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四、凡具备建镇条件的乡,撤乡建镇后,实行镇管村的体制;暂时不具备设镇条件的集镇,应在乡人民政府中配备专人加以管理。
国务院在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通知中指出,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建镇标准,实行镇管村体制,对于加速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在对已具备建镇条件的地方,地方政府要积极做好建镇工作,成熟一个,建一个,不要一哄而起。要按照建镇标准,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使小城镇建设真正起到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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