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星辰 |
1984-11-30 00:00 |
用法律保护改革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用法律保护改革 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反作用”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阻碍作用,一是保护和促进作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应当保护和促进任何有益于人民的改革,我们的政法干部也应成为改革的保卫者。 可是,为什么有些地方或部门,对改革工作不能起到保护和促进作用呢?首先,是因为某些同志头脑里还有“左”的流毒,不免会做出压制、打击改革的事情来。其次,是受旧的传统观念束缚,不了解新时期政法工作的特点,用老眼光看待改革,用旧框框去套、去卡改革。再次,是某些同志政策水平不高,分辨能力不强,误将改革视为违法乱纪,打击了不该打击的新生事物。另外,改革也触动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由于再也不能当“南郭先生”了,就明里暗里表示不满和抵制。因此,作为领导者,作为政法工作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支持改革,保护改革,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 杨星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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