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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铃 1984-11-30 00:00

旧镍币倒卖记

第4版()
专栏:案例分析

旧镍币倒卖记
上海某建筑队青工阎景民,前年在江苏无锡县向商贩买得“小银圆”六百五十枚,每枚人民币二元五角。“小银圆”实际是国民党政府四十年代发行的镍币,阎未发觉,返沪后以每枚人民币六元多卖给在衬衫厂做工的蒋大江和蒋的同伴,收款四千一百多元。蒋大江把镍币送银行鉴别,发现不是银圆,找阎退货,阎还给蒋一千元作赔偿。嗣后,蒋大江把六百五十枚镍币仍以银圆卖得人民币一千二百余元。在这场交易中,阎非法牟利一千四百多元。
此案由上海市南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开庭审判时,公诉人与被告蒋大江的辩护人就本案的性质展开了辩论。公诉人认为:知道“小银圆”是镍币后,蒋大江还冒充银圆销售,这是一种诈骗活动。辩护人说蒋大江倒卖镍币是出于非法牟利的故意,他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工商管理法规,而不是公民的财物所有权,所以犯的不是诈骗罪。
上海南市区法院考虑了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被告人阎景民等倒卖国民党政府发行的旧镍币行为,比倒卖其它物品危害更大,是一种黑市买卖、投机牟利的性质,违反工商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对阎景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蒋大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阎、蒋提出上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正确,于今年7月2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济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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