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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3-30 00:00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分工和关系问题

第2版()
专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分工和关系问题
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和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分工和关系如何?
答:人民法院是人民的审判机关,其职责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其他法令所定的非讼事件(如公证等)。人民检察署是检察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检察一切违法事件。人民监察委员会是属于行政部门的监察机关,其职责是监察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违法失职事件。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只限于行政处分,没有审判和检察之权;凡遇必须法律制裁的案件,就应送交检察机关办理。而检察机关在检察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应受行政处分,也应该把该案送交监察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是检察一切违法事件,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为审判机关,审判一切刑、民事案件。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极密切的。但在领导关系上,各级人民法院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的一部分,受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又受上级人民法院及司法机关的指导与监督。各级人民检察署也是一样,一方面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又受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
问:法制委员会、司法部和人民法院的分工和关系如何?
答:法制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草拟与审议各种法规草案;而司法部为主持国家司法行政事宜的机关,两者无隶属关系。在因工作需要或研究有关业务问题时,得彼此联系。司法部因主管司法行政工作,故对各级人民法院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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