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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3-31 00:00 |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 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
第1版() 专栏: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 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已先后公布施行,各地区所颁布的工商业登记单行办法,应即废止。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除另有法令规定者外,亦应参照上述条例及办法,向各市县主管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其公营及公私合营企业而为公司组织,或由中央各部直接领导者,则应经由当地市县主管工商行政机关转报本委办理登记。 以上希转知遵行。 主任 陈云 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见明天本报第二版——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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