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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2-31 00:00

《森林法》明日起施行 杨钟发表谈话,强调正确处理放宽政策和加强林政管理的关系

第2版()
专栏:

《森林法》明日起施行
杨钟发表谈话,强调正确处理放宽政策和加强林政管理的关系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各地反映,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放宽林业政策与加强林政管理的关系,是贯彻执行《森林法》中应当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报记者日前走访了林业部,杨钟部长就此发表了谈话。
杨钟指出:《森林法》是在试行五年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突出强调了稳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强调了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森林法》既是护林法,又是兴林法,要广泛宣传《森林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调动广大群众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现在,我们一方面要放宽林业政策,搞活林区经济;另一方面,要依法治林,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放宽,是为了调动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管严,同样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把这两方面正确地结合起来,林业才能健康发展。
杨钟说:目前,全国有77%的县已基本完成了林业“三定”,划给农民的自留山和农民承包的责任山,已达十多亿亩,出现了近四百万个林业专业户和联合体。但是,少数农村干部、群众还有怕政策变的疑虑,应当向他们进一步说明,放宽林业政策,搞活林业经济,符合群众和国家的利益,因此是不会改变的,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放心大胆地投劳投资,兴林致富。同时,在执行《森林法》中,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推动林业改革的发展。
——集体承包给个人经营的林地,在投资和分配方面要多给经营者一些优惠。自留山、责任山种什么树,怎么种法,只要有利绿化,不破坏水土保持,应当允许自主,使其以短养长。要采取多种措施,使林业的劳动所得不低于其它种植业的收入。
——已取消木材统购任务的集体林区,所产木材一律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地方和部门不得变相统购,或以其它办法低价收买,侵占群众的合法利益。
——各地完成国家木材等统购派购任务后的自主产品,要坚决放开,不能上放下不放。在加强林政管理的前提下,对放开的产品,要多渠道,少环节,让群众自营或联营,阻碍正常流通的关卡要坚决取消。国营或集体经销代销的林产品,都要把盈利的绝大部分返还给群众,不得层层“剥皮”。
——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要逐步分期退耕,还林还草。为了使其退得下,稳得住,要积极采取措施,使退耕农民的口粮和收入不致减少,并不断增加。各地要把国家给山区的造林种草投资、水土保持经费和林产品基地建设等资金的使用,与退耕还林还草结合起来,调整好山区经济结构,逐步转向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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