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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4-30 00:00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一九五一年国营工业生产建设的决定 (一九五一年四月六日政务院第七十九次政务会议通过)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一九五一年国营工业生产建设的决定
  (一九五一年四月六日政务院第七十九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批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所定一九五一年国营工业生产控制数字,并责成中央各工业部及各大行政区工业部,根据此数字,分配给所属各企业,由基层企业开始,自下而上地编制本年度生产、成本、劳动等项具体计划,逐级审查汇总,于五月三十一日前,由中央各工业部分别审核后,综合送达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之。
为保证完成与超过今年的生产计划及发展今后的工业生产,各工业部门与贸易部门,必须以发展观点,结合供、产、销,从发展供销中来发展生产,反对保守思想与减少盲目性。因此,在供的方面:应努力增加工业原料作物(棉、麻、烟、糖、皮、毛等)和各种原材料与半制品的产量,奖励节约,奖励创造代用品,认真清理仓库储存,并加以合理的调配与运用;产的方面:应尽量发挥现有的设备能力,打破旧的生产标准:提高产量、提高质量,扩大品种;销的方面:应充分估计人民购买力的增长,正确掌握价格政策,组织公私商业力量,积极打开销路,以保证供、产、销的平衡发展。
生产控制数字不是消极的限额,是一种积极的奋斗目标;各工业部门应切实注意掌握供、产、销这三方面的综合情况;如某种产品需要改变生产量时,应报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时核改,以利工业生产之发展。
(二)批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所定一九五一年国营工业投资控制数字,并责成中央各工业部门,制定基本建设的各项具体计划,于五月十五日及六月十五日前,分两批送达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之。为保证基本建设计划的实现,基本建设工程之进行必须实行经济核算制,并须遵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立责任制,推行合同制,保证质量,避免浪费,按时完成计划。
(三)国营地方工业在发展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必须采取积极发展的方针,鼓励各级地方政府经营工业的积极性。国营地方工业的经营方向是:
(1)面向农村,解决广大农民缺乏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
(2)为国家企业加工,成为国家企业得力的助手;
(3)主要利用当地的原料;
(4)地方资力与人力能办到的中小型工业,特别是生产民用品的轻工业。
在中央人民政府尚未制定包括地方工业的全盘计划之前,各地方工业的生产与基本建设计划,应逐级审查,由各大行政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决定,其重要者报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一般的计划,均应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及中央有关工业部门备案。
地方工业的经营范围:
(1)不在输电网内的独立发电厂;
(2)小型矿山(小矿区)的经营;
(3)制造农具及小五金的铁工厂;
(4)建筑器材工业(如砖瓦窑、锯木厂等);
(5)纺织厂与针织厂;
(6)民用被服业;
(7)地方需要的食品工业;
(8)造纸厂与印刷文具业;
(9)制造日用品的化学工业;
(10)地方性的公用事业及其他地方需要而中央尚难筹办的轻工业。
地方工业的发展,应依靠地方自己积累资金进行,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各部门,在可能条件下,对地方工业进行下列帮助:
(1)国家有余的生产设备,可依据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拨作地方建设工业之用,由地方按年向国家交纳折旧费,或作为国家对地方工业的投资;
(2)中央各主管工业部对地方工业作技术上的指导与帮助;
(3)贸易部门与银行应在可能范围内对地方工业加以扶植;
(4)地方工业利润在一定时期内解除上解国库的任务,以供地方工业扩大再生产之需要;
(5)建立地方工业的领导系统,以加强对地方工业政策方针的领导与经营管理上的帮助。
(四)加强工业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制,是管理人民企业的基本原则,经济核算制的目的,是在国家计划的集中指导下,发扬各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消灭浪费与增加国家的积累,保证工业的扩大再生产与提高劳动者的物质生活及文化水平。
国家对国营企业,经过以下五项方法,实施经济核算制的管理:
(1)实行计划管理,即规定企业增加生产(数量、质量与品种)、提高劳动生产率及降低成本的任务,并建立系统的检查制度,促其实现。
(2)确定每个企业必要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凡未确定资金的企业,应即认真清理资产,确定资金,其有多余或不足者,由国家统一调配。
(3)实行独立会计制,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国营企业的一切信贷,允许各企业有权独立与国家银行发生往来,逐渐发挥银行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作用。责成各企业的领导人,对所管企业的盈亏负完全责任。
(4)在完成国家平衡计划的条件下,企业有权通过合同制自行销售产品与收购原材料。
(5)实行工厂奖励基金制。凡已确定资金,并能有计划地进行生产的企业,在经济核算制已奠定初步基础之后,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至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充作工厂奖励基金,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工厂奖励基金条例实施之。
凡尚未开始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国营企业,今年内务必做好下列必要工作,以便建立经济核算制的初步基础:
(1)根据政务院颁布的计划表格,编制生产、劳动、材料供应、成本、财务等各项具体计划。
(2)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的资产清理办法,清理资产,确定资金。
(3)在开展生产竞赛与反浪费运动的基础上,制定合理可行的平均先进定额;首先是定质、定量、定料与定工。
(4)经过保安大检查,建立保安制度与定期检修制度。
(5)建立主要地责任制,首先从企业中最重要与最薄弱的环节做起。
(6)建立与健全财务成本的管理制度。
(7)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的定期表报制度,加强各级统计机构,健全基层记录制度,改善统计工作。
凡经济核算制已有初步基础的厂矿(如东北),今年应提高一步,着重做好下列工作:
(1)加强车间工作,实施车间成本管理,使经济核算制贯彻到车间去;
(2)改善资金管理,更合理地组织生产过程与供销过程,加速资金的周转;
(3)加强技术管理,制订更切合实际的操作规程与技术标准,建立独立而有权威的检验工作;
(4)逐步推行计件工资制。
企业要搞好经营管理与经济核算制,必须树立全体职工的主人翁的劳动态度,发挥其劳动热忱、智慧与毅力。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坚持依靠工人阶级的立场,贯彻管理民主化的思想,坚决实行:
(1)与各方面的领导干部经常协商,并善于运用工厂管理委员会,形成领导核心。
(2)凡关系职工群众的事,必须通过群众,得到群众的同意与支持,变为群众自觉的行动。
(3)行政上应贯彻工会法的执行。工会是群众的领导者与组织者,凡要通过群众做的事,应通过工会去执行。
(4)关于职工福利,应贯彻劳动保险条例,改善保安卫生工作。
为提高各级工业部门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规定今明两年各国营工业的超计划利润,由中央各工业部及各大行政区工业部掌握;其运用范围,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另行规定之。
(五)企业中的生产竞赛,标志着工人阶级政治觉悟的提高与新的劳动态度的建立。生产竞赛是由突击到经常,由提高劳动强度到劳动与技术相结合的发展过程,是与工矿中的经营管理的发展相结合的。领导的责任,在于切实掌握运动的规律,积极引导竞赛向经常性的方向发展,向发挥工人阶级的智慧、学习与掌握技术的方向发展。为此,应注意:
(1)竞赛的内容必须与完成生产计划的总任务相结合,与解决生产中当前最薄弱的或最关键的一环相结合,明确每一阶段、每一厂矿中的竞赛目标,避免一般性与盲目性。
(2)提倡劳动与技术相结合,启发职工的智慧,从改善工具、改善操作方法、改善劳动组织来提高生产。防止单纯加强劳动强度,追逐数量,忽视质量的偏向。
(3)推广先进生产者与先进生产小组的经验,是开展生产竞赛的方式。
(4)在竞赛中建立与改善各种经营管理制度,创造新的技术标准与定额,提倡联系合同与集体合同,使职工之间、各生产部门之间,求得相互配合、相互团结的平衡发展。
(5)在竞赛中建立合理的奖励制度。
生产竞赛是关系于一个厂、矿全面工作的大事,必须经过工厂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计划与布置,分工合作,而动员与组织职工群众实行竞赛,则应由工会负责;行政方面,则必须及时提出生产计划与当前的中心任务,并负责原材料的供应与产品规格的检验等,互相配合,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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