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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 咸立亭 1985-04-28 00:00

高等学校命名应分层次讲规格

第5版()
专栏:

高等学校命名应分层次讲规格
陈浩 咸立亭
目前,在高等学校校名问题上,有一种盲目拔高、随意命名的不良的现象;名不副实的学校已非个别。这种状况如果继续下去,将妨碍我国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办学的高等教育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截至1984年底止,全国各类高等学校达二千零五十九所,其中属普通高等学校范畴的九百零二所,包括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属成人高等学校范畴的一千一百五十七所,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农民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函授大学等。在称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中,有不少是近几年新建的,虽是多科性,但主要是培养专科人才的短期大学。还有一些单科类院校,也有称之为大学或要求改为大学的。成人高等教育中乱定乱改名称的风气也在滋长,如有的职工业余大学改称工人大学,有的地区级办的农民专科学校要改称为农村经济管理学院等。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究竟属哪一层次,何种性质,更有让人分辨不清的状况,而且审批手续也极不完备。这种状况危害很大,造成了学历、人才规格的混乱,由此还会引起其他问题。这种状况还助长了学校“升格”风,为改变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增加了困难。
指出这一问题毫无伤害人们办学积极性之意。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应得到保护和鼓励,问题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给学校命名时应注意分层次、讲规格。这就要制订明确的关于高等学校命名的法规、条例。在这之前,可先制订高校命名的规程或基本原则。我们仅就这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对高等学校命名基本原则的几点认识
首先应当明确,各类高等学校的命名都应根据学校的条件、主要任务、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办学形式、学科类别、学制及学科多少来确定。
其次,要把高等学校分成两大类。一类为按照国家招生计划或有关规定,以面向社会、从全国统考中录取新生为主,并进行全日制教学的学校,称普通高等学校;另一类为按国家招生计划和有关要求,以招收在职人员为主,以脱产、半脱产、业余、函授、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活动的学校,称成人高等学校。这两类学校名称上应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第三,至于高等学校如何分层次,更应在进一步研讨的基础上,统一认识。我们认为,作为人才培养的层次可以分为研究生(又可分硕士、博士生)、本科生、专科生;而作为高等学校(主要是普通高等学校)的层次,还是分为两个为好,即大学和学院为一个层次,高等专科学校为低于前者的另一个层次。在校名上,这两者也不应混同。凡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学制在四年以上,旨在培养大学本科及本科毕业生以上的院校,称大学或学院;凡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学制为二到三年,或招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以上者,称高等专科学校。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名称及其条件先谈大学与学院这一层次。由于大学和学院都是具有为国家培养本科毕业生以上水平的专门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高等学校,所以把它们划为同一个学校层次,至少在目前是合适的。这样有利于制止有些学院盲目追求大学牌子。事实上,称学院的高等学校培养的人才质量及科研成就,不见得比称大学的高等学校差;一所高等学校要出名,得到社会公认,并不要非称大学不可。众所周知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还不够有名吗?它是世界上许多称大学的高等学校不可比的。如果说大学与学院有所不同的话,恐怕主要在于学校的性质和科类设置多少这一点上。大学除了必须有为国家培养本科生以上水平的专门人才和开展重大科研的能力外,还应是综合性的和多科性的,一般应设有文科、理科、工科、农科、林科、医药、财经、管理、政法、体育和艺术等十一大科类中的三科以上的学科(国外有的规定大学必须有三个以上的学院),必要的话还可规定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能培养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导师。学院则可以同时是多科性的,也可以是单科性的。在给一所学院命名时,应根据所在地区和反映学校性质的学科类别确定,如××(地名)农学院、工学院等。
再谈高等专科学校这一层次。高等专科学校是具有为国家培养大学专科毕业生能力兼搞一些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等学校。这类学校目前名称分为两种:一种称之为专科学校;另一种称之为短期大学或职业大学。为了区别于中等专业学校,又不混同于大学和学院,今后各类专科学校前面都应冠以“高等”字样,称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单科性的学校,应按所在地区、学科类别确定名称,如“北京高等电子专科学校”等。近几年兴起的短期职业大学,与专科学校相比,所不同的是,它们一般由省属市管理,专业设置门类不单一,学生走读,收少量学杂费,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这类学校的名称可有两种方案:一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的办法,但可不加科别,如“中原高等专科学校”等;二是参考国外同类学校的名称,在所在地区或大单位名称后面、“大学”前头加上“短期”字样,如“西安短期大学”等。
三、关于成人高等学校名称及相应条件
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比较,在办学形式、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教学要求、师资力量、设备条件等方面都有明显不同。因此,这类学校的名称也应同普通高等学校相区别,各校都要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培养人才的规格、办学形式等,再结合学校所在地或主办单位的名称等情况来确定。比如,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或备案的主要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在职工人、农民的高等学校校名,应冠以“职工”、“农民”字样。其中培养本科毕业生的可称职工学院或农民学院;培养专科毕业生的则称职工(农民)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再称大学。同样,凡培训提高中等学校教师、干部的高等学校,校名应称“教育学院”(培养本科毕业生程度)、“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培养专科毕业生程度)。至于独立设置旨在培养学员达到本科毕业水平的函授、业余高等学校,也应按所在地名或单位名称分别称函授学院或业余学院;培养专科毕业水平的则称函授高等专科学校或业余高等专科学校,一般也应避免称大学,更不能隐去“业余”、“函授”字样,直称大学。目前,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和夜校,大多称为函授大学和夜大学的(包括本身是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都这么称呼),这就混淆了办学的层次、规格。因此,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和夜校,还是称“函授部”、“夜校部”为宜。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国家也应制订相应管理办法,使之既能发展提高,又能同国家有关要求相符合。
有的高等学校的外文译名与中文含义明显不符,也应该在审核后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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