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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朝阳 1985-06-26 00:00

《联合国宪章》的诞生

第6版()
专栏:资料

《联合国宪章》的诞生
冯朝阳
今年6月26日,是《联合国宪章》签订四十周年纪念日。这个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酝酿产生的和平宪章,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1941年6月英美法等“同盟国”的代表在伦敦签署《同盟国宣言》,宣告反对与“德意日法西斯轴心国”单独媾和,强调为了维护和平和摆脱侵略威胁,各国人民在战时及战后和平时应通力合作。这是向制订一项各国人民所公认的和平宪章、并建立相应的国际组织迈出的第一步。
1941年8月,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大西洋上的一艘军舰上会晤,发表《大西洋宪章》,促进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
同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美国对德、日宣战。
1942年1月1日,中、苏、美、英等二十六个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签订《联合国家宣言》,支持《大西洋宪章》的原则,保证继续同“轴心国”作战。以后又有二十一个国家陆续加入这一宣言。这是首次使用“联合国”的名称作为同德、意、日法西斯“轴心国”作战的各国的总称,但尚未成为一个国际组织。
1943年10月30日,中、苏、美、英四国外长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同年11月28日到12月1日,苏、美、英三国首脑在德黑兰举行会议,再次讨论了建立维护和平的国际组织的问题。
1944年8月至10月,苏、美、英三国和中、英、美三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
1945年初,苏联红军和美、英盟军分路攻入德国本土,希特勒德国面临彻底崩溃。为保证战后和平,苏、美、英三国元首同年2月在苏联雅尔塔会晤,决定于当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6月26日,各国代表经过两个月零一天的工作,终于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在宪章上签字的有五十个国家。《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以后这天被定为“联合国日”。
《联合国宪章》共十九章,一百十一条。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为实现上述宗旨,应遵行下列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宪章规定了会员国的义务和权利,以及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的职能范围和修改宪章的具体规定。
现在已有一百五十九个国家表示愿意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承认宪章的原则,成为联合国的正式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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