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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犁 1985-06-30 00:00

认真履行职责 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第2版()
专栏:

认真履行职责 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卫生部部长 崔月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7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卫生行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中,担负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督职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执行行政处罚的权限”。这是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以法律形式授予卫生部门的权力。我们一定不要辜负国家的重托,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在同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自去年9月《药品管理法》颁布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为顺利实施《药品管理法》做了很多准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各地工作并不平衡,问题也不少,要想把药品管理工作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需要我们花很大的气力。尤其是当前乱生产、乱销售、乱用药的现象不断出现,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有些还很严重。整顿药品的生产、销售迫在眉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领导同志,要把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失时机地对执法工作的任务、要求、措施作出部署,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制止生产、销售伪劣药品上。在这方面,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旦发现伪劣药品,不管是哪个系统的,决不能手软。不能雷声大,雨点小,不能讲了半天“法”,就是不落实,假药还到处流行。如发现因卫生部门执法不力而造成危害的,应以渎职罪从严惩处;对于搞得好的,要奖励。
为了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建立健全各级药政、药检机构,充实药政、药检人员,建立一支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队伍。现在全国二千多个县,只有八百多个县建立了药检所。已经建立起来的药检机构要配备相应的设备,以便真正发挥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作用。还没有建立药检机构的县,县卫生局要负责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药检机构。在未建立前,由县卫生局组织人员负责本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加强后,还要抓紧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执法人员一定要秉公执法,坚持原则,不能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执法人员知法犯法者,要从严惩处。
另外,为了保证《药品管理法》的顺利实施,还要加强群众监督。《药品管理法》的贯彻不仅是卫生部门的事,还涉及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及工商、公安、司法、外贸等部门。《药品管理法》把有关部门的职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了共同遵循的准则。我们卫生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配合,互通情报,取得有关部门的协作与支持。我们也希望各有关部门对卫生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在执法中,不要扯皮,不准搞推、拖、压等官僚主义作风。人民群众对于制售假药的不法行为是深恶痛绝的,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各地药政、药检机构可以公布执法机构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便及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实施《药品管理法》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不仅需要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同时需要同不重视法制、不依法办事的错误思想和习惯势力作斗争。我们卫生行政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在各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为维护法制尊严、切实保障人民利益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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