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贯彻《药品管理法》确保药品质量 国家医药管理局召开电话会议,确定在全国医药行业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大检查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85年06月 -> 贯彻《药品管理法》确保药品质量 国家医药管理局召开电话会议,确定在全国医药行业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大检查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陈芸 1985-06-30 00:00

贯彻《药品管理法》确保药品质量 国家医药管理局召开电话会议,确定在全国医药行业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大检查

第2版()
专栏:

贯彻《药品管理法》确保药品质量
国家医药管理局召开电话会议,确定在全国医药行业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大检查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陈芸)国家医药管理局在今天召开的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电话会议上确定,从现在起,在全国医药行业深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大检查。
国家经委副主任赵维臣在电话会议上说,《药品管理法》7月1日就要实施了,国家医药管理局在这个时候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大检查是及时的。他要求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把贯彻《药品管理法》作为重点大事来抓,认真加强医药管理,保证药品质量。赵维臣强调,国家医药管理局腰杆子要硬,对生产和销售伪药的要坚决揭露,坚决打击,决不能手软。
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齐谋甲说,《药品管理法》的核心是确保药品质量,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都必须达到这一法律规定的要求。要充分利用这个法律武器,对目前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乱办药厂,粗制滥造药品,使一些质量低劣的药品,甚至假药流入市场,进入医院,坑害病患者,严重威胁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给予有力的制止和打击。
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这次质量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普查,在今年年底前达不到《药品管理法》要求的,要令其停止生产和经销药品。对优质医药产品进行全面普查。如发现优质产品质量下降,企业管理不能保证优质标准生产,将收回奖牌,停止使用优质产品荣誉称号并在报刊上公布,限期改进,到时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国家经委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对流通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普查,重点检查假药、劣药的情况,查获的假药、劣药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要立即封存处理。


查看完整版本: [-- 贯彻《药品管理法》确保药品质量 国家医药管理局召开电话会议,确定在全国医药行业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大检查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