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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明 1985-08-26 00:00

加强人民权利观念

第5版()
专栏:

加强人民权利观念
孔庆明
过去,一谈宣传法制,大家就会想到用法来警戒人们,不要违法,不要犯罪。走到工厂、农村,听领导干部向工人、农民宣传法律,听到的多半是以教训的口吻,要人们防奸避罪。
这里有一个从什么角度向人民宣传法制的问题。单纯地从警戒人们防奸避罪的角度宣传法制,反映了一种非常陈旧的法律观;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的重点应该是加强人民的权利的观念,即从维护公民权利的角度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
这种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同我国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密切相关的。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家族宗法制度,要求臣民对皇朝、家族只尽义务,即尽忠尽孝,绝对服从,从来不讲什么权利。在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下,人民把法律看作“恶”的象征。古代文人以“读书不读律”为清高,统治者也提出“盛世不用律”的说教。这一切都是由封建法律以人民为敌的本质决定的。自从商鞅、韩非为封建地主阶级确立了封建法理学说以来,以人民为惩治对象的法律宗旨,就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
今天,社会主义的法制早已代替了封建主义法制,但是这种“忌讳”、“厌恶”法律的观念,仍然在人们的头脑中萦绕。我们宣传法律,有人就说这法律与他无关。他说:我不做坏事,更不违法犯罪,法律与我有何相干!而进行法制宣传的时候,如果把法制宣传只看作是警戒人们防奸避罪,就会加深人们的这种情绪,甚至有人会把听法制宣传教育当作一种侮辱。
根本的问题是要转变人们的法律观。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根本宗旨,是保护人民,维护人民的权利。社会主义法制要以人民为本,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主体。
权力与权利是一致的。我国的宪法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关于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规定,关于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的规定,关于“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和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都是从经济利益上体现人民的权利。宪法关于国家机关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和制裁各种犯罪活动的规定,都是从政治上保护人民的权利的体现。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基本章节之一,对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所以,从根本上讲,我国的宪法是一部真正的“人民权利宣言”。我国的刑法实质上也是为保卫人民的权利而设立的。我国的民法(现在是各种单行法规)是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保证人民权利的圆满实现。
如果我们掌握住社会主义法制的这个本质,立足于人民的权利,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加强人民权利观念出发,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就会使这一工作出现新的气氛和新的局面。它会使人们把法律看作是自身的需要、生活的必备和护身的法宝,而不是异己的对立的力量。它会增强人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并以国家主人的姿态,自觉地遵守法制。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存在的。个人由社会享受权利,必然要对社会负担义务;个人由别人享受权利,必然要负担保证别人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一个人有了明确的权利观念,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等,明确这些权利的宝贵和不可侵犯,他就会尊重别人的权利,珍惜国家的、民族的权利;他就不会轻易地侵害别人的权利,损害国家和民族的权利。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最重要的内容。有了浓厚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可以自觉地维护法制,减少违法犯罪。
法律是保护人民的权利的,自然要求领导干部首先学好法律。因为,领导干部的职责从根本上讲也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领导干部执法、守法,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有了这样的人民权利观念,领导干部就会积极地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严格地依法办事,而不会凭借手中的权力恣意妄为。对于任何一个民事的或刑事的案件,都会严肃认真、公正不阿地加以对待。如果我们的干部把法律只当作管束人民的工具,专以惩治犯罪为宗旨,他就不自觉地倒退到封建官吏的立场上,因而就歪曲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就不可能学好法律,宣传好法律,执行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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