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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8-27 00:00

发展卫生改革形势 防止新的不正之风 卫生部提出十条卫生改革政策界限

第3版()
专栏:

发展卫生改革形势 防止新的不正之风
卫生部提出十条卫生改革政策界限
本报讯 据健康报报道:为了发展改革的大好形势,防止和纠正新的不正之风,近日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卫生改革中,划清十条政策界限:
一、划清卫生工作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积极进行改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单纯考虑经济问题,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错误做法的界限。要把在卫生改革中由于没有经验而出现的新问题,同搞新的不正之风区别开来,保护广大干部群众改革的积极性。
二、凡经上级批准的改革方案或承包合同,增收节支结余部分的提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发放的奖金;集体卫生机构(包括按集体所有制办法管理的全民单位)根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原则,在按规定提取公共积累后的分配,都不应视为不正之风。违反上述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滥发奖金的,应予以坚决纠正。
三、对优质服务或有贡献的医药卫生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政策给予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晋级、增资等,不能视为乱发奖金、乱提级和乱提工资。对巧立名目乱分钱物的不正之风应予制止。
四、医疗卫生单位在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下,从扩大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中增加的合理收入,其纯收入部分用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应予以允许和支持。
五、按政策规定允许提高的医疗收费标准或分等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对预防保健、卫生监督、药品检验和审批等适当收取劳务费或成本费,集体和个体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略高或略低于全民所有制的,都应予允许。对违反规定,擅自乱收费、乱提价的应予纠正。
六、根据诊断和治疗的需要,使用新的药物和现代化仪器设备检查和治疗,是符合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的,要同不按医疗原则乱开大处方、人情方的错误做法,予以区别。
七、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过批准到基层卫生单位兼职、兼课、当顾问,和在完成定额工作量前提下从事业余医疗卫生和技术指导、培训人才等服务工作,或经本单位同意留职停薪从事个体行医或应聘到其他卫生单位任职,获取的合理报酬应该允许。对擅离工作岗位或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损害本单位权益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八、对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教学科研单位的一些后勤供应、维修服务、生活福利部门,在为本单位服务好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举办一些为病人和本单位职工服务的事业,不应视为不正之风;对于集体所有制卫生单位利用多余的非医务人员举办小型企业,“以工助医”,发展卫生事业,都应予允许。对以卫生事业经费为资本开办单纯以经商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或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的,应予纠正。
九、医疗卫生教学科研单位积极开拓技术市场,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技术转让、技术贸易,并获取合理报酬的,应予提倡和鼓励。对利用转让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十、把根据工作需要,按干部“四化”条件调整各级领导班子,按卫生部门制定的编制原则和机构设置及各类人员的限额比例,调整管理职能机构,实行聘任制,同任意扩大编制、扩大机构、提职提级、任人唯亲,严格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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