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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8-27 00:00

陶驷驹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说明

第5版()
专栏:

陶驷驹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今天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时说,现在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是以国务院1964年公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为基础修订的。
陶驷驹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作了详细说明。他说,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根据暂行规则,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4年公布了《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和《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这三个办法都属于实施细则的性质。1962年又对上述四个法规作了修订,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64年公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国人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公布的《条例》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为此,1 979年9月着手修订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规。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适应对外开放形势,有利于扩大内外交流,有利于四化建设,不适应形势的条文要修改,繁琐的手续要简化,必要的手续要坚持,一些具体规定还要考虑国际惯例。现在这个草案比之原来的条例作了较大补充和修改。原条例共六章十九条,本草案为八章四十五条。草案在居留、旅行、出境方面较原条例放宽了。
他说,这个草案增加了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正当利益,我国一直是保护的。对外开放后,来我国的外国人越来越多,保护他们在华的合法权益应当有明确法律条文。关于入境,草案规定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理由发给相应类别的签证。例如来华旅游的发旅游签证,来华定居的发定居签证,来华留学的发学生签证等。外国人来华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但现行的签证不能从签证上看出来华人员的来华目的,不利于管理,在签证种类上加以区别,一看签证就可以知道来华目的。这也符合各国的通常作法。草案中对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作了不准入境的规定。
关于居留,陶驷驹说,给外国投资者居留权,是开放国家的国际惯例。因此,草案作了对在我国投资和来华进行经济、科技合作的外国人给予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资格的规定。
陶驷驹说,现在的草案,对外国人在我国旅行放宽了限制。草案规定,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居留证件,可以前往开放市、县旅行,不必再申请旅行证件。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外国人出境,草案规定,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即可。
陶驷驹说,这个草案的有些条款不适用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因此,草案中规定了这些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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