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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8-27 00:00

陶驷驹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说明

第5版()
专栏:

陶驷驹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受国务院委托,今天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陶驷驹说,对我国公民出入境的管理,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1年8月公布了《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和《往来香港、澳门旅客管理规定》。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无论因公务还是因私事出境,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过去的老办法越来越不适应和不适用了,迫切需要制订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起草这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有利于对外开放,扩大对外交流,保障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便利往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他说,近年来申请因私出国的人很多。我们的方针是:放宽我国公民出国条件,自费去探亲、就业、定居、留学、旅游都可以。因此,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除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只要有正当理由都可以得到批准。所指“正当理由”,主要的就是考虑申请人在国外有否亲友和出去后的生存条件,以及有否可能获得外国签证。
他说,草案规定四种人不批准出境:有未了结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劳动教养的;有充分理由被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为了维护国内公民出境的正当权益,针对有的公安机关审批出境缓慢的情况,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对出境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于因事急迫要求出境的申请,要随时审批。
陶驷驹说,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旅居外国的本国公民回国均不需要办任何手续。我国侨胞对回国要办签证反应很强烈,认为回自己的祖国还要申请经过批准不合理。我们认为侨胞的意见是正确的。因此,草案作了“中国公民,凭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的规定。关于旅外华侨要求回国定居问题。草案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须向我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批准。从国家安全考虑,草案规定,出境、入境的中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进行损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对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反映。
他说,香港、澳门是两个特殊地区,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来往于香港、澳门和内地之间的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和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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