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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德珩 1951-05-31 00:00

如何做好人民的法制工作

第3版()
专栏:

  如何做好人民的法制工作
许德珩
《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这一文件,是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过去一年多来对整个政法工作一个系统的总结,已经政务院批准公布。它正确地估计了一年多来人民政府几项主要的政法工作的伟大成就,总结了当前群众的政治斗争的经验,同时明白地揭示了今后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国家整个政法工作建设的推进上,是有其重大意义的。
根据这一历史性的总结来检查我们国家的法制工作,我们觉得这一年多来,法制工作也是有很大成绩的,它适应当前各项中心工作与保障国家建设的需要,曾经制定并审查了有关社会、政治、经济、司法、公安、文教等类的重要法规、条例、章则;例如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草案)、惩治反革命条例、海关法、及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等等。正如文件所指出的:这些重要的法规、条例、章则,“已集中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且有力地推动了人民群众当前的各种斗争和建设运动。”同时,它结合了去年举行过的全国司法会议及其后我们政法工作机关的整风运动,对于废除旧的反动法律方面,澄清旧的法律观点与建设人民的立法司法观点方面,也都获得了初步的成就与经验。对于这种“初步的成绩与经验”,我们也是应当加以肯定的。但是这仅仅是思想斗争的开端,我们决不应该以此为满足,因为在工作实践中,曾经发生了不少带原则性的思想偏差,障碍我们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虽然有些是在纠正着,但仍须我们加以深入检查。
首先在对法制工作方针的了解和执行方面,文件中明确地指出:“政法工作不是一种只坐在屋子里办公事,搞文牍的工作,而是一种广泛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实际工作,要指导与密切联系群众,通过群众,依靠群众来推进工作。只有抓紧中心环节,使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才能很好地完成任务,并由此建立起部门的经常工作”。这在我们法制工作者有两点须要检讨的:(一)这一年多来,我们的法制工作在结合中心运动上是不够的。例如:对伟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人民是要求有“法”来惩治反革命分子,但我们除制订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条例而外,随着运动的开展与深入,需要更多的法规,而我们尚未制订,有些落后于群众运动。对法制工作者的学习、锻炼来说,结合中心运动做得也是不够的。例如:没有能够结合土地改革运动,更多地参加实习;也没有能够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直接参加运动以取得群众斗争的经验而提高自己。正因为没有很好地结合中心运动去进行工作,以致部门的经常工作,或者没有建立,或者不正确地建立一种与中心工作脱节的“部门经常工作”。(二)在进行工作中,对于群众观点、群众路线,调查研究和联系群众的作风的树立,我们有些法制工作者,口头上虽然也承认有必要,但在实际上是不感很多兴趣的。对于关起门来写法条、开辩论会,倒是津津有味,而且也是很习惯的。这都是一种旧的法制工作者的传统思想与作风,不合于人民法制工作的要求,因此也就很难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志来从事制订法规。这是应当加以纠正的。
对今后法制工作的正确方针。文件更进一步地指示了:“目前尚不宜于急求制定一些既不成熟又非急需的‘完备’‘细密’的成套的法规,以免闭门造车,或束缚群众的手足;应该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到细则,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渐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这里明确地指出了我们应如何进行法制工作。我们一年多来,在工作摸索中,也充分证明那些既非中心任务又非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就不宜急于制订法规;虽然是中心任务或为人民所急需,但经验不成熟的,我们也不可能作得好;必须根据既可能又必要的条件来进行工作。人民的法规必须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到细则,而不可能一下就制订“完备”“细密”的成套的法规。正因为我们过去缺乏这样明确的认识,所以我们工作的方针和方法,在许多同志间是不够明确的,因而抓不住重心。显然,脱离实际而想立即草拟“完备”的一套《刑法》和《民法》、《商法》等的观点,事实证明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次在进行法制工作的思想、观点与方法上,文件中也明确地指出了:“我们的一切工作,既不能从反动的‘六法全书’之类的观点出发,也不能教条主义地从一些抽象理论出发,必须从我们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因此,必须有重点地并系统周密地进行调查研究和及时地总结工作经验。”我们有些法制工作者恰恰是违反了上述的正确原则,而不自觉地保留旧法学观点或教条主义的观点方法。他们必须坚决地、严肃地继续进行检查与批判。
什么是我们法制工作中的旧法学观点呢?那就是或明或暗地留恋国民党反动的“六法全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观点;轻视人民司法工作经验,不正确地重视所谓“旧法律技术”的观点;对“法律知识”的神秘、孤立、“超阶级、超政治”的观点;“不学旧法便不能创立新法”的观点;以及闭门造车,死啃旧法律条文的工作方法等等,都是旧法学观点的具体表现。
什么是我们法制工作中的教条主义呢?那就是从抽象的革命理论出发,抽象地制定“完备法典”的观点;脱离中心运动,不从事调查研究,抄袭先进国家的法律,不从中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机械采用某些现时尚不能完全实行的原则等等。这些主观主义的及学院式的工作和研究方法,生吞活剥地学习和搬用革命先进国家的法律、法典,都是和现实脱节的,因而也是目前法制工作中所应当避免的。
举司法机关的例子来说罢:在关于上下级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的领导关系问题上,是“垂直领导”还是“双重领导”的问题,曾经酝酿并争论过一个时期。若干人们起初是不适当地强调“垂直领导”,往后则在承认“双重领导”的原则下,又不适当地强调上级司法机关的领导,对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看得是可有可无,这都是显然错误的。目前应根据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所规定的“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的精神,对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署)只能采取“双重领导”的原则。而“垂直领导”关系,只应作为我们将来争取实现的目标和方向。
由此可见,旧六法观点与教条主义,是有共同点的。它们两者在思想上的共同特点,都是脱离实际情况和工作的需要,拘泥和搬用现成的理论、法典和条文。所不同的,是它们所拘泥和搬用的理论,法典或条文,前者是反动的本质,应当是消灭的对象;而后者是进步的,但目前中国实际情况尚不能实行的。
根据以上检讨,我们可以知道,这一年多来,在法制工作中,是既有成绩又有缺点的;因此,肯定与发扬成绩,改正工作缺点,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的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把“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这一历史性的文件所指示的原则,全部地贯彻到法制工作中去,重视法制工作,坚决反对旧法学观点和教条主义,正确地掌握实事求是的、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原则,为“根据必要与可能的条件,继续制订与审查一些带基本性的条例和法规”的任务而努力,就是做好人民的法制工作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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