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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8-31 00:00 |
严肃物价纪律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国家物价局颁发《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
第2版() 专栏:
严肃物价纪律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国家物价局颁发《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 新华社北京八月三十日电 国家物价局最近颁发《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要求各地严肃物价纪律,制止乱涨价、变相涨价的歪风,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暂行规定确认,越权制定和调整国家管理定价、交通运价、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和其他非商品收费标准,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各种差率;越权扩大实行浮动价格的国家定价商品范围或超出规定浮动幅度;擅自提级提价、压级压价,巧立名目、乱收费用;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等手段搞变相涨价等十三种行为属违反物价纪律。 这个新修订的暂行规定对违反物价纪律行为,按其非法收入多少分为一般违纪行为、一般违纪案件和重大违纪案件三类,并具体规定了经济制裁的内容和界限。对违纪单位和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行规定还提出了四条经济制裁的财务处理和收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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