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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6-25 00:00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收学生的决定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收学生的决定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属各种军事干部学校必须再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招收一次学生,以应国防建设的需要。兹特规定招生办法如下:
(一)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属各种军事干部学校得按照中央统一的计划,在同一时期内,分别在指定的地区和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专科学校、中学、中等技术学校、初级师范学校),招收一定数量和一定文化程度的思想纯洁、身体健康的学生(各军事干部学校招生的条件和数量,另详各校招生简章)。招生对象为现在大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年满十七岁以上的高中学生,初中学生及高小毕业生,而以今年暑假的初中毕业学生为主。此外具有相当文化程度、政治上纯洁可靠的社会青年,也可酌量招收一小部分。但大学三、四年级及医科学生不在招收之列。
(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省(行署、市)、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央及上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计划,由当地教育行政领导机关、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组织、学生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成立“军事干部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一切有关各军事干部学校的招生工作——包括对学生的审查批准工作和接收工作。在大行政区、省(市)和设立接收站的县(市)的“军事干部学校招生委员会”中,必须吸收当地军区政治部及在当地招生的军事干部学校的代表参加。
(三)各地“军事干部学校招生委员会”,应根据具体计划,规定各该区或其本地区内各学校的招生名额;负责划定学生的集中地点;批准各该区所属各校的“军事干部学校学生保送委员会”。
各校成立“保送委员会”应由各学校的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组织、学生会、教育工作者工会共同组成,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报名手续,并初步审查报名学生的政治条件及身体条件。经“保送委员会”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应报经学校行政上备案,然后送交上级“军事干部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
高小毕业生及社会青年的招生办法,由各地“招生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四)关于招生的经费,从招生的基层单位到各省、市集中的接收站,概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向国库报销;学生从接收站出发到各军事干部学校,概由该军事干部学校自行负担。各大行政区和华北五省二市的招生委员会,应负责拟定本区域有关招生经费的预算和开支标准,并须于招生正式开始以前将开支标准通知各有关方面。
(五)报名时间,从七月一日起至七月十五日止。
(六)报名学生均须以完全自愿为原则。报名以后,均须经本单位的“保送委员会”及上级“招生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方得接收入学。
(七)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各省(行署、市)人民政府应遵照本决定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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