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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1985-12-31 00:00

把人民调解工作推向新高度

第4版()
专栏:

把人民调解工作推向新高度
本报评论员
第二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于12月26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总结了调解工作经验,表彰了先进,对今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做好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环节。早在1957年,刘少奇同志就曾说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多年的事实证明,我国大量的民间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据统计,自1981年至今年6月的四年半时间里,全国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三千二百五十一万多件。通过调解纠纷,增进了群众的团结,维护了社会安定,为预防犯罪,减少诉讼,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摆在全国调解工作者面前的任务,是在新的形势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城乡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农业生产承包引起的争田、争水、争农机具的纠纷出现了;民间合伙经营的纠纷出现了;合同纠纷急剧增加了;赡养抚养、财产继承、债务关系以及婚姻家庭等纠纷也不断上升。要调解好这些纠纷,仅仅依靠过去的老经验和老办法不够了,必须研究和探索新路子和新方法。
我们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用法律进行调整的。因此,调解人员要有效地调解纠纷,就必须学法懂法,以法律规定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调解人员首先要学习宪法,懂得公民享有什么基本权利,应尽什么基本义务;又要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还要学习合同、继承、婚姻家庭等民事法律方面的知识,了解公民有哪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只有懂得法律,又了解实际情况,才能较快弄清纠纷的症结,说话才能说到点子上,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合理、合法、公正地调解各种民间纠纷。
现在全国城乡已普遍建立调解组织,大多数调解组织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一些调解组织还不大起作用;有些发生在城乡、厂街结合部的民间纠纷,调解组织互相推诿;有的街道、里弄的居民院或居民楼,还没有调解员。为了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就要对那些不起作用的调解组织进行调整和加强,还要认真推广一些地方创建的“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城乡结合部、厂街结合部以及工厂集中地区建立的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等形式,以便逐步形成调解网络,无论什么地方发生纠纷,都能得到及时处理。
调解工作是一项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调解纠纷的过程,就是向当事人进行政策、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过程。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具有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责任感,有高尚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以负责的公正的态度为群众排解纠纷。调解人员要针对民间纠纷突发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做到调解及时,方法恰当,措施有力。一定要摒弃那种依靠行政权力、长辈威严、封建迷信习俗对当事人进行威胁和压服的错误做法。要提倡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提倡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从各地经验来看,凡是人民调解工作做得好的地方,都是当地党委重视这项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看作是党与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了解社会民情的渠道,维护社会安定的助手,积极加以领导和支持;当地司法机关和司法助理员注意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和帮助,基层人民法院经常从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协助。为使人民调解工作更适合新时期的需要,各地党委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政法机关也要进一步予以指导和帮助。希望全国各地调解组织都能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把人民调解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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